本次利潤分配方案僅進行現金紅利分配,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發生變動,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為0。
綜上,本次權益分派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2965)÷(1+0)=(前收盤價格-0.2965)元/股。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參與本次利潤分配。
(2)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及公司回購專用賬戶外,其余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團有限公司、寧波朋澤貿易有限公司、寧波市鄞州捷倫投資有限公司。
3.扣稅說明
(1)持有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在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繳稅額。
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實際稅負為20%;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為10%;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股權激勵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的現金紅利個人所得稅,參照前述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的現金紅利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處理。
(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息0.27元人民幣。如QFII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有關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0.27元人民幣。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5)對于持有公司于瑞士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全球存托憑證(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的投資者(下稱“GDR投資者”),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GDR對應的境內基礎A股股票名義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派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稅收規定,以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自獲取GDR分紅收入后,如GDR投資者需要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GDR投資者的股權登記日與A股股東股權登記日相同,現金紅利將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瑞士時間2023年6月9日通過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發放給GDR投資者。
(6)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股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30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對于本次權益分派方案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系電話:0574-88208337
特此公告。
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29日
本版導讀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