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與哪些待遇不可兼得?

日期:2022-12-01 17:34:2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有可能由于非工傷的疾病導致死亡,兩者競合如何處理?

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一條規定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03.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與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不能同時領取

工傷保險與失業保險同樣存在競合的問題。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也就是說,三者出現競合,同樣不可兼得。

另外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

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文: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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