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規范無須進行強制性設定
公司治理規范基本上屬于結構性規范、分配性規范、普通規范和內部性規范。這些規范調整的是公司內部關系,主要涉及公司內部權力分配和股東管理權益,不直接影響公司外部當事人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除基于公私治理的基本需求和特定組織機構本身的固有性質而必須賦予某些條款以強制性之外,其他一般無須基于法律的強制。除股東會與經理的設置規范以及經理職權和股東會某些職權的規范應具有強制性以外,其他公司治理規范包括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設置及其職權等都應做任意性的定性。
北京師范大學
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華:
治理水平是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核心
不管是ESG還是國務院發布的意見,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都是企業的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在此基礎上,應從“投資者保護、董事會治理和企業家能力”這三個方面進行公司治理,通過真正落實中小投資者的決策和監督權、繼續健全董事會結構并使其發揮實質性作用以及努力實現總經理經營控制權的獨立性,達到高質量發展的目標。
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馮果:
提高合規管理水平需要綜合人才
合規是國有企業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依托,對合規的狹隘理解和對國有企業特殊性的忽視是現在需要認真對待國有企業合規的內在價值的原因。從內部控制到全面風險管理是國有企業內部管理體系專業化邁進的基本方向,應以全面風險防范為導向,同時貫穿式合規風險管理和融合管理模式是合規風險管理從紙面到落地的必要舉措。不僅要懂法律,同時還要熟悉企業內部監管規定、精通相關業務流程等,合規管理需要的是綜合人才。
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萬美:
合規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
合規是社會責任的體現。至于如何做到合規:從一個小公司的視角出發,要做到安全合規,要明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未履職的后果,要明確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以及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就整個產品供應鏈而言,由于風險領域的持續擴展,各要素也要積極預估風險并通過ESG來進行供應鏈風險管理,同時融入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顧功耘:
不同企業應設計不同的治理結構
不同的企業應該設計不同的治理結構。首先,改革開放40多年,企業治理結構實際上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階段國有企業改革,黨委要加入公司治理,決策的執行監督與權利義務分配將是擺在眼前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其次,從分類改革到分類治理的大環境下,企業設置的目標、股權性質或者產權性質以及企業是否實行“走出去”戰略,也會對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問題產生影響。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
可以引入董事第三人責任制度
需要仔細考察董事承擔第三人責任的理論依據,而不是按照比較法上的純粹的形式比較來得出結論。董事第三人責任具有現實的功能,在目前中國的公司法資本的規則不斷放松的立法背景底下,董事第三人責任有助于強化債權人的保護。從責任的實現方面看,贊同引入第三人責任,但是不引入連帶責任。
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院長吳高臣:
需要完善認繳制度
財產因素雖然不是公司人格構成的本質要素,卻是公司資本制度的理論基礎,公司財產變化會影響公司人格。公司信用分為資本信用與資產信用,其中資本信用是公司取得人格的先決條件,也是資產信用的核心。完善認繳制度有三點建議:第一,應當恢復出資比例制度,但不要求出資額;第二,完善資本催繳制度;第三,完善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制度。
同濟大學教授朱國華:
完善獨立董事責任制度
對獨立董事苛以過高要求不利于發揮董事的才能,一個明確的勤勉標準既能對獨立董事的行為進行有效指引,又能為行政執法樹立標尺。應完善獨立董事的責任保險制度,明確獨立董事的責任界定,區分獨立董事承擔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時的歸責原則,并完善獨立董事未盡勤勉義務的問責標準。為此要進一步引入商業判斷規則,完善獨立董事責任的判斷標準。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沈貴明:
為不同公司形態分別規定治理機制
現行公司法將兩類公司混合立法采取極為相同的公司治理機制的規制,削弱了公司的應有價值和作用,應予以糾正。公司立法應該按照不同公司的形態分別規定公司具體治理機制,以此來分別體現公司不同形態所固有的價值。應采取區別的立法,這不僅符合公司立法的發展,也有利于投資者預期和經營者的需求,有利于優化資本市場和為資本市場的完善奠定基礎。
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副秘書長朱崇坤:
法人代表制度建設需要完善
《民法典》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可在實踐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未必與法人的真實表示一致,容易產生糾紛,使得法人代表制度出現混亂。基于實踐中的各類問題,我國法人代表制度的構建需要完善:第一,明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效力。第二,加強公司治理結構化,明確法定代表人的職責。第三,加強法定代表人責任立法,從立法上對法人代表的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督。第四,落實監督制度,加強公司內部的監督制衡。第五,加強企業信用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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