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廣州市應急管理局2020年應急安全生產宣傳項目”包組1和包組2的采購文件商務評分表均規定:“投標人2017年1月1日以來獲得過稅務部門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情況:A級得5分;B級得3分,M級得1分,C、D級得0分。”
三、“廣州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中心廣州市安全應急宣傳教育中心輔助性服務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商務響應評分表中“企業信譽情況”的評審條件為:“報價供應商獲得過工商部門頒發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或‘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有得5分,無不得分。”
上述事實有財政檢查工作底稿等證據證實。取得A級納稅信用等級必須經營三年以上,申報“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成立應滿七年以上,上述行為變相將企業的經營年限作為評審因素,對經營年限短或新成立的企業構成歧視待遇和差別待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財政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
本機關于2021年10月12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四條和《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1 號)第九條規定,你公司的違法行為為輕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21年10月22日
從上述廣州財政局的處罰公告可以看出,該代理機構文件編制違規的主要問題是存在將納稅信用等級證書、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作為評審條件,對經營年限短或新成立的企業構成歧視待遇和差別待遇。
將“守重”“納稅信用”等證書列入評審因素進行加分是采購代理機構比較容易犯的錯誤之一,而他們的理由通常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價和公示,具有權威性,且與供應商的誠信履約相關,列入評審因素加分,既是對供應商履約信用進行考察,也是對“守重”等榮譽企業的鼓勵。
實際上,納稅信用等級證書、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等是不適合作為評審因素的。因為想要獲得這些證書,對于一些小企業或新成立不久的企業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雖然采購文件中沒有直接對“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納稅額”等方面進行限制,但是要求的這些證書申報的條件卻間接地對小企業或新企業進行了限制。
以“守合同重信用”為例,“守重”公示活動由企業自愿申請(非強制),申報條件與企業經營年限、規模、效益等指標緊密相關,也就是說,企業必須具備經營期限7年以上,且經營規模及管理水平須達到行業領先,營業收入增長率、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等方面也均須達到行業較高水平,才能申請參與“守重”公示活動。
此外,2017年11月15日,《工商總局關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市字〔2014〕223號,被廢止,《守合同重信用》認證證書自然失去了存在的政策依據。沒有政策依據的證書,用來作為依法采購項目的加分項,本身就是一個違規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對此,凡是涉及到企業經營年限、規模條件等的納稅信用等級證書、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等是不能作為評審因素的。一旦代理機構將這些證書列為評審因素,即便當時沒有出現質疑投訴等問題,在后續的“雙隨機,一公開”等市場監督檢查活動中被發現,一樣會受到相關的處罰。
綜上所述,政府采購需求標準化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在當下,借助相應的證書來篩選供應商仍是主流做法,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設計加分項時,一定要與時俱進,要把真正能夠體現企業能力、服務質量的要素抓住,才是關鍵。此外,每項評審因素與分值設置是相匹配的,加分項應加多少、占總分值的比重該有多大,更需要綜合考慮。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第(四)項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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