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陽”了,勞動權益如何保障?

日期:2022-12-30 11:08:5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至于胡先生住院治療期間工資,公司可以按照病假處理,向其支付病假工資。即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胡先生支付病假工資。該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為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問題3】居家辦公期間,工資能否降低?

黃某系某培訓機構的舞蹈老師,培訓機構決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培訓由線下轉為線上。根據安排,“陽了”的黃某居家辦公,工作內容主要是在微信群中布置小作業,與學員進行互動,并發送一些舞蹈教學的短視頻。

黃某想知道:培訓機構能否以其居家辦公期間工作量不飽和為由,降低其工資標準?

【說法】

職工居家辦公期間工資應當如何發放,在實踐中不同的公司做法不盡相同。

從法理方面分析,企業在疫情期間安排員工居家辦公,僅僅是雙方就短期變更“工作地點”達成了一致,而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并未發生變更。由于勞動者在居家期間仍然要根據企業的安排或者其崗位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所以,一般應當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企業應當向員工正常支付工資。

不過,也應當注意到那些高度依賴于現場辦公的工作,勞動者居家辦公時不僅存在工作量不飽和的情況,還存在工作強度、工作效果等均會有所降低的情形,此時,就難以認定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應當允許企業通過民主協商程序就員工居家辦公期間的薪酬標準予以調整,并公示告知員工。

本案中,黃某開展線上教學,教學內容主要是在微信群內布置小作業、發送小視頻、與學員進行互動,其任務量遠輕于線下教學,而且工作強度、教學效果遠不及現場親歷性教學,故培訓機構可以黃某在此期間未提供正常、充分、足量的勞動為由,通過與黃某協商,適當降低其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但不能過低。

(據勞動午報消息 潘家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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