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摔傷 公司賠了10萬元

日期:2023-01-12 11:08:5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公司認為劉某剛上班第一天,雙方還未簽訂勞動合同,也無法購買工傷保險,其與劉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是法定義務。劉某雖僅工作一天,但不影響對雙方勞動關系的認定。最終判決公司賠償劉某18萬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屬工傷。2017年,小陳成功應聘昆山某電子廠。去廠里報到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電子廠認為,出事當天小陳并未到廠里辦理入職手續,也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系,自然就沒工傷一說;公司并非不給小陳繳納工傷保險,而是因為他沒來報到,雙方還未建立勞動關系,廠里沒有義務幫他繳。

但法院最終認定,因電子廠未為小陳繳納社保,小陳發生工傷,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電子廠承擔給付責任。最終判該廠賠償小陳11萬多元。

如果入職第一天就離職,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傷?答案是:也算。同樣是2017年的事:王某與悅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職第一天,王某提出辭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不料當天下午,王某騎電動自行車被貨車撞倒,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兩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視為下班。且員工向用工單位申請辭職不等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是關鍵

“這些案例有兩個常見的爭議點:一是雙方勞動關系的確立,二是各項工傷賠償標準的確認。”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帥分析。

呂帥告訴記者,無論勞動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轉正”,只要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開始,二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即已建立。

實踐中,為了相互了解、選擇,有的企業會為新員工設置“培訓期”“試工期”“試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規企業借此推卸勞動用工的法律責任,不繳納社會保險。一旦員工在此期間發生工傷,企業便以“未建立勞動關系”“未轉正”為由,試圖逃避工傷賠償責任。“其實試用期對勞動者的影響僅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和工資待遇方面,對工傷待遇沒影響。”

此外,很多企業會選擇在員工轉正后繳納社會保險,或當月入職、下月辦理社保登記。呂帥認為這種做法不但不能為企業省多少錢,還可能帶來無法預期的后果。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轉正后繳納社保的操作顯然違法;當月入職、下月辦社保的操作看似不違反法定時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給予用人單位的最長寬限期,并非不繳納社保的免責期限。”呂帥舉了一個現實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緊張,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當晚李某辦好手續后正式入職到崗,不料工作兩個小時后猝死。事后,家屬要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140萬元。

“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檔期’的事件。”呂帥建議,在“社保空檔期”,企業可以購買雇主責任險以分散風險。他同時提醒勞動者,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并以雙方勞動關系存在爭議為由拒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應準備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果、醫藥費發票及證明雙方存在用工事實的相關證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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