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不去新崗位!員工拒絕調崗被解雇,要求公司賠償3萬元,法院判了

日期:2023-01-15 11:08:27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具有合法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對蔣某某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經審查,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原告的崗位為管理崗位,因用人單位需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崗位。”

第二,公司對蔣某某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具有合法性。用人單位根據單位生產經營狀況合理調整勞動者的崗位系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體現。公司根據經營需要,裁撤了蔣某某原工作部門。在此情形下,蔣某某要求留在原工作崗位繼續上班的想法顯然喪失了現實基礎。換句話說,在原部門被裁撤的情況下,公司對蔣某某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的理由正當,具有合法性;

第三,調崗前后,雙方一致認可,薪資沒有變化,表明公司的調崗并未對蔣某某的經濟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第四,調崗前后的崗位性質均為管理類,也不存在蔣某某無法適應新崗位的問題。

綜上,蔣某某以公司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要求其支付經濟賠償金及代通知金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蔣某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蔣某某不服,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涉案調崗并非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對勞動者具有強迫性、刁難性、侮辱性,是借調崗變相地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法院依法改判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賠償金30612元;訴訟費由公司承擔。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律不禁止企業實施合法的調崗,但應滿足兩項要求,一是符合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關于調整工作崗位的約定、規定,二是崗位調整應當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涉案勞動合同明確“因用人單位需要,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勞動者崗位”,且公司安排蔣某某的前后崗位均是管理崗,薪資待遇并無變化,故涉案蔣某某崗位的調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經三次催促,蔣某某無故拒絕涉案崗位調整,未到新崗位工作,不履行勞動義務。公司據此通知解除與蔣某某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并無不妥。

綜上,蔣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注明:當事人系化名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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