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酒后駕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或車輛使用人承擔全部責任。
6、駕駛人員私自將油料外流,一經發現,給予解聘處理。
7、駕駛員無故不出車,給予解聘處理。
8、所有配備車輛的領導,回家后車輛須停放小區物業指定位置或停車場,不得將車交他人(含家人)駕駛,發現一次,收回車輛;如出現車輛丟失,及時報司法部門處理;如未按規范停車導致車體受損,保險外的損失額由駕駛人員按以下比例承擔:(1)1000元以內,承擔50%;(2)1000元以上,按30%承擔維修費用。
9、工作期間企業公司領導辦事,原則上不得自駕車輛。駕車不當或野蠻操作造成機件損壞的,給予200元罰款。
10、非工作時間企業公司領導用車:
① 超出本市(包括三縣)必須報告行政辦公室。
② 無特殊情況應做到隨叫隨到,保障企業公司用車。
③ 車輛用車發生事故,使用人應負全部責任。
11、每年年審前必須清除所有車輛的違章記錄,違章費用由使用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