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有多種選擇:
1、以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當天通知當天就可以解除,而且還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繼續用工,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第34條。而且,如果是單位提出的終止,勞動者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如果是勞動者提出的,則無權主張補償,而且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
所以,第一種選擇顯然是最合適的。
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繼續用工,還可以嘗試主張從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后的次日開始計算至解除勞動關系期間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越來越多的地方司法機關認為此時勞動者可以主張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