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地區應該結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以縣區為單位制定區域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實施具體規定。針對區域校外培訓治理的具體問題、表現和原因進行具體分析,以此做到有的放矢,真正建設一個由學校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相互協同的區域教育治理體系,建設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更高水平的人才培養體系。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校外培訓違規行為新表現,結合《辦法》的精神和要求,當出現新的違規違法行為時,由所轄地組織法律專家、教育專家、經濟專家等進行科學研判。既防止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管理辦法進行泛化、一刀切地對待所有的培訓行為;也不要將其僵化執行,生硬地對待合理培訓行為。在實踐過程中不斷構建精準、系統、有效的處罰辦法,以此引導良性教育生態的建設。
《辦法》規定的處罰種類主要分為六個層次。第一層次為警告、通報、批評,主要為精神和名譽懲罰;第二層次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主要為經濟性懲罰;第三層次為責令停業,主要為業務懲罰,但留有改進的機會;第四層次為吊銷許可證,主要為取消機構資格,但可以再次從業;第五層次是限制從業,主要為從業禁止,是《辦法》中最重的處罰;第六層次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涉及到工商、稅務、刑事等法律規定的處罰行為。
《辦法》頒行后,要根據執行情況不斷豐富處罰手段,比如,將有關違規行為責任人納入國家誠信體系,限制其消費行為和部分行業從業資格。如果涉及到重大誠信問題,則應從社會層面、長遠發展角度,除限制校外培訓從業之外,也可以禁止相關資格證書的考核,如家庭教育指導師、心理健康咨詢師的資格等,以此豐富處罰種類。
在校外培訓行政管理的系列政策及處罰暫行辦法執行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凝練行之有效的做法舉措,適時制定校外培訓行政管理條例,在管理條例運行成熟并積累一定經驗之后,補齊校外教育培訓治理立法軟肋,加強校外教育培訓的立法建設。從而為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的治理創造更好的制度環境。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要在教育性和威懾力之間保持平衡
李健
雙減政策的深入實施必然要求對校外培訓的主體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校外培訓本身作為教育體系的一個重要系統,其和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共同組成整個宏觀的教育體系。長期以來,我國教育法制體系以引導、倡導、教育為主。對違反規范的教育行為,教育領域在執法資格、標準方面不夠健全,政策規定與法制建設還有很大空間。《辦法》以校外培訓的規范管理為目的,使校外培訓治理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威懾力,以保障宏觀教育體系的健康發展。傳統上,校外培訓往往作為一種市場行為來進行管理,由工商管理、稅務部門等結合經濟規律和市場規律進行管理。鑒于校外培訓對象的特殊性,其體現為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培養人的社會活動,因此,對校外培訓行為的監管,除了傳統管理部門之外,必須有教育行政部門的主導性參與,以使其管理規范過程更好地符合培養人的社會活動的規律。在前期國家賦予校外教育培訓監管人員執法資格后,再加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從而使執法主體、內容、規則有機結合起來,構筑依法管理校外培訓的體系。
由誰來監管校外教育培訓行為涉及到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主體。《辦法》明確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校外培訓的主管部門進行實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區域情況,委托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來實施,并對這些機構的實施規范做出系列性規定。另外,《辦法》考慮了校外培訓在不同地區的差異性和多樣性,形成靈活綜合的執法主體,以此提升執法的便利性和有效性。此外,線上培訓面向不特定對象,其對象不一定是片區的,涉及范圍往往是跨區域性的,線下培訓常常是具有地域性的,因此線上和線下培訓的行政處罰管轄部門的層級不一致。線下行政處罰主要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線上主要以省級人民政府為主體。
《辦法》明確了罪罰相適當的原則,對于線下培訓和線上培訓以及同一違法行為只做一次處罰。一種校外培訓違規行為,雖然可能被不同機構來查處,但是只能處罰一次。而且《辦法》對從輕、不予處罰以及從重處罰都做了明確規定。從而鼓勵有關主體的主動糾錯行為。比如,《辦法》規定,當意識到培訓行為違反了相關規范,而主動采取糾正錯誤行為的,應該從輕處罰。校外教育培訓本質上是教育活動,以引導和教育為主,不予處罰規定體現了教育體系本身的“教育性”規律。對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培訓行為從重處罰,以發揮法律的震懾力。《辦法》分為六個方面,對擅自舉辦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違反規定的具體行為、輔助開展違規培訓的行為、違反培訓內容規定、機構本身違規、競賽活動違規的處罰要點進行了清晰規定,明確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對象,便于對校外培訓進行分類和精準的治理,使行政處罰有了清晰抓手。其對于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有效實施至關重要。
《辦法》還對校外培訓處罰的程序和執行內容進行了規定。在依法治教的過程中,校外教育培訓行政處罰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要求和實質內容的要求,以此來實現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在處罰程序上,《辦法》對處罰前的審查、立案、調查,對行政處罰前的聽證、行政處罰后決定的告知都做了明確規定。《辦法》對于校外培訓機構的權利進行充分保障的同時,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進行權力約束。《辦法》對整個處罰決定的執行程序進行規定,確保處罰能夠落到實處,產生實際效果。在執法監督方面,《辦法》綜合保護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工作人員及家長、學員的具體權益。執法監督實際上是監督制度的建設,《辦法》對監督部門違法案件的報告制度、培訓主管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規定,確保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教育政策研究院研究人員)
培訓機構在規范中提升
在國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力監管下,教育培訓的整體生態環境正在改善,培訓機構正迎來在凈化中提升的良好契機,成為公辦教育的“有益補充者”。
趙蘊輝是一名芭蕾舞培訓機構的老師,她從小對芭蕾心存向往。3歲時,趙蘊輝因高燒導致視神經萎縮。為了實現舞臺夢想,她付出了比常人更多的努力。由于體質較弱、不適應高強度訓練,趙蘊輝轉行成為芭蕾舞老師,她創立了培訓機構。“小時候我想當舞蹈家,現在我覺得以另一種方式實現了夢想。”2021年底,趙蘊輝通過了北京舞蹈學院考級院芭蕾舞高級教師資格考試,擁有了培訓芭蕾舞教師的資格。
左圖為:2005年12月,趙蘊輝練功的資料照片;右圖為:2022年11月,趙蘊輝(后)在北京的芭蕾課堂里為學生指導動作。
從夢想成為芭蕾舞者,再到夢想培養更多優秀的學生。她希望將芭蕾舞之美傳遞到更多熱愛藝術的孩子們身上。
(新華社發)
責編:賀春蘭 張惠娟
制作:劉懿瑩
審核:賀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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