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執法案例

日期:2023-01-30 11:19:0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案例5:陜西省西安市某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5月24日,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應急管理局對某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督導檢查時,發現其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部分特種作業工種實操培訓教師無本領域的實踐工作經驗;2.教學場所消防器材配備不足,僅有1具滅火器。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新城區應急管理局責令該機構限期改正。2022年6月21日,陜西省西安市應急管理局聯合新城區應急管理局對該機構進行整改復查時,發現其對存在的問題逾期未改正,同時發現該機構還存在培訓檔案不完整不規范的問題,抽查的2022年第6期高壓電工培訓班,部分學員理論培訓學時記錄缺失,部分學員理論培訓學時記錄與學時證明不符。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新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對該機構作出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6:福建省泉州市某職業培訓學校違法培訓案

2022年7月21日,福建省應急管理廳聯合泉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某職業培訓學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檢查時,發現其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學員考核、培訓登記、檔案管理、過程控制、經費管理等培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且未建立相應的工作臺賬;2.未嚴格按照培訓大綱要求的學時及內容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教學培訓,培訓學時嚴重不足;3.培訓檔案不規范、不完整,檔案管理混亂。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該培訓機構由于無法達到整改要求,泉州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移出泉州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名單。

三、針對生產經營單位執法案例

案例7:江蘇省鹽城市某高新炭材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責案

2022年5月18日,江蘇省鹽城市東臺市應急管理局對高新炭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2022年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東臺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8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作出罰款人民幣2.4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8:山西省陽曲縣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持假證上崗作業案

2022年5月13日,山西省陽曲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焊工張某某和低壓電工劉某某所持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為購買的假證,此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陽曲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張某某、劉某某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陽曲縣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件有關問題線索移送至陽曲縣公安局。

案例9: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某礦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特種作業操作人員無證上崗案

2022年6月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應急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某礦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鉗焊車間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實3名正在作業的電焊工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上崗作業。此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銀川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9萬元。

案例10:四川省廣安市某天然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2年4月19日,四川省廣安市應急管理局在對某天然氣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2.未落實公司制定的教育培訓計劃,2022年公司年度培訓計劃表中規定2月份開展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典型案例、危險化學品儲存與裝卸等培訓,但實際未開展相應培訓;3.部分新員工未經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抽查發現有新員工培訓考試未達到合格分數也未重新進行教育培訓和考試,便進入生產崗位。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廣安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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