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 A 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規定,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0.3元。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將按照上述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公司將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 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 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27元(其中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7元=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3元-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3元*稅率10%)。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3元。
3.2 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
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 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3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如有疑問可咨詢公司證券部。
聯系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系電話:0510-88263255
特此公告。
無錫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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