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由公司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2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2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即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88元;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
(3)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8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該現金紅利將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88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0.32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權益分派實施相關事項的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系電話:0510-85347006
特此公告。
無錫市德科立光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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