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及《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本次實際派發的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30元。個人、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證券投資基金的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第(1)項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27元。
(3)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7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本公司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27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有關規定,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7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6)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按稅法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30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權益分派實施相關事項的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證券投資部
聯系電話: 0572-3958999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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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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