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日期:2022-12-19 11:07:5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1、訴訟請求:

(1)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一祺盛實業、被告二劉偉權、被告三葉慶清、被告四黃浪濤簽訂的《廣東明珠集團置地有限公司與興寧市祺盛實業有限公司之抵債協議》。

(2)判決被告一祺盛實業向原告償還本金434,078,477.80元。

(3)判決被告一祺盛實業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4,493,563.74元(利息以當期實際借款金額為本金,從2021年4月3日起計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止,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4)判決被告一祺盛實業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34,078,477.80元為本金,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實際清償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暫計至2022年11月28日為54,236,676.67元)。

(5)判決被告二劉偉權對被告一祺盛實業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判決原告對被告三葉慶清持有被告一祺盛實業61%(出資額3050萬元)的股權、對被告四黃浪濤所持有被告一祺盛實業39%(出資額1950萬元)的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上述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7)判決原告有權在35,736,469.13元的債權限額內就上述債權以被告五漢基實業名下的位于興寧市寧新街道曙光路聯康凱旋城負二層車位001等(共269戶)的不動產[粵(2022)興寧市不動產證明第0003436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8)判決原告有權在24,639,386.81元的債權限額內就上述債權以被告六譽興實業名下的位于興寧市寧新街道文峰一路聯康雅筑地下車位B001等(共327戶)的不動產[粵(2022)興寧市不動產證明第0003443號]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后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9)判令本案受理費、訴訟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由六被告承擔。

以上暫計金額為:542,808,718.20元。

2、事實與理由:

2018年7月26日,原告與被告一祺盛實業以及擔保人被告二劉偉權、被告三葉慶清、被告四黃浪濤簽訂《共同合作投資合同》;2019年4月18日及2019年11月1日,原告、被告一祺盛實業與丙方被告二劉偉權、被告三葉慶清、被告四黃浪濤先后簽訂補充協議;2022年3月14日,原告與被告一祺盛實業、被告二劉偉權、被告三葉慶清、被告四黃浪濤簽署訂了《廣東明珠集團置地有限公司與興寧市祺盛實業有限公司之抵債協議》。

在抵債協議中,各方確認,截至2022年3月14日,被告一祺盛實業尚欠原告本金447,135,000元。抵債協議約定:被告二劉偉權對被告一祺盛實業在《共同合作投資合同》及相應的補充協議和抵債協議項下的還款義務及其他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抵債協議項下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被告三葉慶清及被告四黃浪濤繼續以其持有的祺盛實業股權提供質押擔保;原告與被告五漢基實業與被告六譽興實業分別簽訂了《抵押合同》;被告一祺盛實業應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抵債資產中的100套住宅或商鋪《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的網簽、合同備案及預告登記,并于同日還款15,093,963.98元。

因被告一祺盛實業未能按期履行抵債協議約定的其應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的合同義務,且經置地公司書面通知超過30日,其仍未能履行義務。根據抵債協議,原告有權單方解除協議,取消抵債協議所免除的補償款及違約金并繼續按照《共同合作投資合同》及相應的補充協議的約定要求被告一祺盛實業承擔責任,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截至本公告日,該案尚未開庭審理。

二、上述案件對公司的影響

(一)由于本案尚未開庭審理,最終訴訟及執行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對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需以公司訴訟及后續法院判決或執行結果為準。

(二)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信息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刊登的相關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東明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22年12月19日

本版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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