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知識」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如何爭取相關待遇?(含案例)

日期:2023-03-23 11:16:22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江蘇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下簡稱超齡就業人員),是指用工單位招用的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就業人員。

第九條 超齡就業人員、實習生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第十一條 超齡就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與用工單位解除或者終止用工關系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二、勞動能力鑒定時超齡是否影響工傷待遇?

問題(一):認定工傷時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待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下來后超過退休年齡的,工傷待遇是否會受影響?

工傷待遇的項目、數額與勞動者發生工傷、解除勞動關系的年齡息息相關,工傷程序本身就需要很長的時間,如果遇到不配合的用人單位,那么出現認定工傷時未超齡,但勞動能力鑒定時超齡的現象就可以理解,但是是否會影響到工傷待遇仍然需要具體分析。

1.在發生工傷時距離退休有一、兩年時間且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為避免工傷待遇損失,建議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能力鑒定并不需要勞動者仍然在職,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工傷保險的)勞動者提前離職可能會影響到相關醫療費用申報問題,對于部分地區不受影響,以勞動能力鑒定時間為申報醫療費時間節點。

3.領取工傷待遇的主要時間點是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對于認定工傷則看的是在工作中受傷的時間,主要根據初診病歷、證人證言等來判定發生工傷的具體時間。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問題(二):超齡工人因工受傷可以 為工傷,但不適用工傷保險法律規范,僅參照適用由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性賠償,但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項目和數額難以明確,如何爭取相關待遇?【重在檢索!】

1.各個地區的細則規定并不相同,對于法條理解上也會有出入,為了更好的爭取相關待遇,可以搜索當地的相關規定。

2.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勞動爭議范圍內,需要經過勞動仲裁程序,但是仍然可以進行對應區域內的法院判決進行檢索(確實存在超齡人員拿到三個一次性賠償的案例)。【注意:除非是最高院的判決、裁定具有指導性作用,檢索其他區域判決來對當地案例并不是很合適,應當根據當地的規定來進行檢索。】

3.提醒:不要認為類似案例沒有用,相同地級市的類似案例或許會帶來很好的訴訟思路。

三、超齡人員工作中受傷如何選擇訴訟方案?

問題:面對超齡人員工作中受傷,是走工傷,還是走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看起來對于工傷程序,人損訴訟程序是具有選擇性的,但是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就會發現,并非屬于可選擇,本質上就是認定“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在實踐中時常會有“超齡人員提起確認勞動關系訴訟,雙方按照人損鑒定等級進行調解”的現象。二者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不同,所根據鑒定規則不同,如果全部都簡單的走人損程序,對于適用工傷程序而走人損程序的,在不調解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先走工傷程序或審查屬于走工傷程序情形是可能被駁回訴訟請求的,這便會導致“浪費訴訟成本”。

(一)區分超齡人員是否享受職工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

(二)了解超齡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三)預估工傷等級及人損等級。

(四)進行法律程序前與用人單位溝通。

(五)可考慮先走工傷程序,后轉人損程序(這種情況確實需要的時間較多,但目前來看,調解率還是比較高的)。

四、案例。

案例總結點:

1.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責任。

2.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給付,二者之間為“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關系,即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3.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或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玖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9個月本人工資。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勞動者,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王某與A市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

案由: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

原告:

王某(女,1968年7月16日生)

被告:

南京X有限公司

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6666元、交通費146元、停工留薪工資266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71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王某到清潔公司從事保潔工作,月工資為1900元,清潔公司未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

2019年10月9日13時35分,王某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與一輛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無責任,肇事方駕駛電動三輪車逃逸。

同日,王某被送至A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手第三掌骨骨折、左眼眶骨折、左眼球挫傷,醫囑建議休息半個月,門診隨診。王某受傷后,未再為清潔公司提供勞動。王某支付的醫療費用合計6666.03元(門診收費票據51張、救護車醫療收據一張)。A市出租車發票13張(合計金額為146元)

2020年10月8日,A市B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2021年2月6日,A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經鑒定,確認原告致殘程度為玖級。

2021年3月24日,王某向A市B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醫療費、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1900元X14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該委于2021年3月29日以王某提供初始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予受理。王某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

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已就本案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向A市B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不予受理,原告在法定時限內向本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對被告關于不屬于受案范圍的抗辯主張,不予采信。

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責任。

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給付,二者之間為“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關系,即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原告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未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費,應承擔賠償原告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責任,且現有證據反映案涉交通事故肇事方(侵權人)逃逸,被告也未舉證證明原告已獲得侵權賠償,故本院對被告無需支付原告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關于醫療費。原告主張被告支付6666元并提供相關醫療費用票據,被告同意支付,本院照準。

關于交通費。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到統籌區域以外就醫,現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交通費,于法無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或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確定。

本案中,原告發生工傷事故后,即接受治療,結合原告舉證的病假證明書及門診病歷,本院認定原告停工留薪期共8個月。結合原告受傷前月工資標準及原告主張,本院認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15200元(1900*8)。原告超出部分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玖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9個月本人工資。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案中,原告因工傷致九級傷殘,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結合原告傷前月工資標準,現原告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7100元(1900*9),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勞動者,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原告生于1968年7月16日,工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現原告主張其系農村居民戶口的女參保人員,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參保,故本院認定原告不符合55周歲退休的條件,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訴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綜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江蘇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A市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醫療費6666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52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7100元,合計38966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文僅供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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