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還應支付除醫療費外的伙食費、營養費等損失
一審判決后,王某的兒子對法院判決的賠償標準有異議,提起上訴。他認為,《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條例》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父親王某發生工傷后,某公司始終沒有和王某解除勞動合同,也未給其上工傷保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時間應當以其死亡時間的2019年1月8日為準,應按2019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1633元計算,不能按2017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6987元計算。
此外,王某的兒子還提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2016年11月《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0條,對此問題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醫療費用外,伙食費、營養費、護理費,某保險公司仍應支付。
二審
工傷職工主張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以實際損失為限
二審法院認為,在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競合時,工傷職工方可以同時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但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這樣既保證了受害勞動者可以獲得完全賠償,又減輕了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的負擔,節約了有限的社會資源。本案中,一審法院對于受害人王某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已經獲得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未在本案中支持,符合公平原則,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標準問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一審法院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即2017年本省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受害人王某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于法有據,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按照2019年本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理據不足。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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