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注意:這是國內絕大多數地區的計算方式,上海關于醫療期的算法不一樣。
工作年限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影響
當勞動者工作年限達到法定的期限,法律對其進行解雇保護,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受到法律的相應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考慮到老職工對于企業的貢獻較大,再就業能力較低,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老職工的保護,對符合上述工作年限及年齡的老職工,不能以其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作為理由解雇,也不能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
同時,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時也不能終止,需續延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工作年限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影響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者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注意,這里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在同一個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并且包括了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符合上述條件下拒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處以二倍工資的懲罰,成本其實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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