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異地是否違反勞動法?當事人稱應協商一致,公司表示未超出合同約定

日期:2022-12-13 11:18:5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她在視頻中還稱,在自己拒絕調崗到異地資中分公司工作后,12月6日晚,資中分公司綜合人員通知她12月7日準時到崗。聊天截圖顯示,12月7日,資中分公司相關人員曾通知她,“還未到公司,已經遲到了。”她回應稱,“沒有同意調到資中,只是人力部單方面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強制行為,我在威遠分公司工作。”當天17時38分,資中分公司相關人員告知她,“一天未到資中分公司上班,按公司考勤辦法,今天已經曠工了。”

↑聊天記錄 視頻截圖

“(12月7日)中午,接到威遠(分公司)綜合人員電話,告知我已經屬于資中分公司員工,不能再到威遠分公司辦公場所。”葉女士說,公司已單方面給她算了3天曠工。

公司回應:

兩輪“雙選”未被選上后推薦崗位

工作崗位和地點均未超出勞動合同約定范圍

12月12日,中國聯通內江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和公司法律顧問盧鳳勛接受了紅星新聞記者的采訪。

“葉女士在抖音上所發布的信息,我們認為是錯誤的。”盧鳳勛表示,葉女士在沒有定論的情況下,發表的言論對公司造成了極其不利的影響,他們暫時保留要求葉女士承擔相應損失的權利。

盧鳳勛介紹,2022年,聯通內江分公司進行了機構改革,公司全員采取“雙選”模式上崗。崗位的改變和“雙選”是在內江“三縣兩區”范圍內開展,并不是僅僅針對威遠縣,也不是針對葉女士一個人,是針對全公司。在葉女士第一次“雙選”未被選上后,公司對她開展了有針對性的培訓。培訓結束后,針對第一批未被選上的所有員工,公司又開展了第二輪“雙選”,但葉女士仍未被選上。

葉女士為何兩次“雙選”都未能被選上?聯通內江分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葉女士此前是通過勞務派遣來到聯通內江分公司的,后公司有“定向轉簽”的政策,就轉簽到了公司,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葉女士兩輪“雙選”未選上,與其工作表現和業績有關。“但公司有很多崗位要提供給她,并不是不要她。”盧鳳勛也表示,葉女士兩輪“雙選”未被選上,與她的工作能力、過去的工作業績有一定關系。2022年,葉女士等3人完成的任務都不樂觀,她沒有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務。

“公司按規定,在兩次‘雙選’沒成功的情況下,公司給員工推薦崗位。”盧鳳勛說,公司根據現有崗位,向葉女士推薦了資中分公司客戶經理這個職位,并送達了通知。這是在合同約定范圍內,也是在葉女士兩輪“雙選”后從無崗位狀態調整到有崗位。

盧鳳勛介紹,在2019年4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葉女士的崗位是通信生產與經營崗位,雙方還約定乙方(葉女士)根據甲方(聯通內江分公司)工作需要,在甲方業務開展地區從事工作。2022年3月,因葉女士已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和她簽訂了《勞動合同續訂書》,明確除勞動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外,其他條款按2019年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執行。公司現提供給葉女士的客戶經理崗位未超出勞動合同約定范圍,聯通內江分公司開展業務的地區包括內江市市中區、東興區、隆昌市、資中縣、威遠縣,工作崗位地點的安排上也沒有超出勞動合同范圍。“所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她的理解上是錯誤的。”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了解到,《勞動合同法》第35條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作為公司員工,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要按約定,服從公司的規章制度,服從公司的安排。”在盧鳳勛看來,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工作區域在業務開展地區,在勞動合同簽訂時,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應該知曉工作地點不一定就在威遠,也有可能是資中等。此外,葉女士參加兩輪“雙選”未被選上,公司推薦崗位也符合公司管理規定。“威遠縣區域范圍內沒有崗位了,公司不可能和她解除勞動合同,提供崗位是公司義務。”

針對葉女士所稱的公司提出讓她主動離職及1萬元關愛費,盧鳳勛稱沒有這個說法。他表示,葉女士提出要離職,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并同時要求公司違法辦理她可以領取失業金的相應手續。“這種屬于社保詐騙,公司不可能去辦這種事。”聯通內江分公司相關人員表示,在將葉女士工作調整到資中分公司客戶經理崗位后,葉女士在12月7日至9日已連續3天未到崗。

盧鳳勛還稱,在第一次“雙選”后的培訓中,葉女士學習的規章制度中便有“連續曠工5天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公司通知葉女士工作調整時,也告知了她這一后果。葉女士如認為公司有錯誤,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官莉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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