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里哪些小常識可以保護自己?都整理好了,拿去用吧

日期:2022-12-17 11:18:1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你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你得證明這個試用期員工確實存在某些條件是達不到公司要求的才可以。

很多的HR會將【不勝任】跟【不符合錄用條件】混為一談,實際上是錯誤的,這是兩個概念,認為如果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還需要調崗、培訓才可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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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次給大家劃重點:

1、企業跟員工是需要明確員工的【錄用條件】的,否則公司只是單方面的跟員工說【你不符合我們公司該崗位的錄用條件,我們要辭退你】,肯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更加不能以此為由,對員工單方面的解除合同。

2、企業要怎么證明員工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呢?

比如量化的工作沒有達到公司要求的數量自然是不符合;但是如果是不容易量化的工作,對企業進行主觀的評價是不會被仲裁及法院認可的。

3、記住:一定不要讓企業給忽悠了,讓你自己離職。公司說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然后說【你自離吧,這樣我們可以給你開個好點的離職通知書】,別上當,這個時候你要的是企業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不是主動提出離職。

只要是你主動辦理離職,你就是自己辭職的,那就喪失獲得賠償的權利了。

拿到企業開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后直接申請仲裁,讓企業賠償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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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是否有效?

為了限制企業用工管理及簽訂合同時的優勢地位,《勞動合同法》除了競業限制和專項培訓服務期以外,不得設立其他違約金。

1、企業對員工競業限制約定高額違約金,怎么處理?

競業限制是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基礎上是有效的,一般在入職的時候簽的。競業限制必須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且約定離職后競業限制補償金以及競業限制范圍,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

并且競業限制補償金是需要征得員工同意的,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平均工資的30%支付。

在員工離職以后,競業限制期限內需要按月支付補償金,但是如果3個月未支付,則員工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不是你公司說了算,而是要綜合考慮營業范圍和運營產品。

另外如果真的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而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很高的話,可以適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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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企業對員工約定的5年服務期,服務期內離職就必須承擔高額補償怎么辦?

事實上只有專項培訓的才可以約定服務期,像我們常見的入職培訓、全員的基礎技能知識培訓等等都不被視為專項培訓。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以約定服務期。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需要具體的發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部分縮影分攤的培訓費用。

公司想要以績效不合格辭退我

現在不管事大小的公司都會搞績效考核,績效考核原本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員工的行為,讓員工不斷提高自身工作的能力,但是現在很多的公司扭曲了績效考核的意義,將績效考核作為公司辭退員工的重要依據。

包括我原來待的公司都是這樣,我多次跟老板強調績效考核不合格是不能辭退人的,但是老板堅持只要是她看不順眼的近期績效就會很差,必須讓我辭退掉還不用支付補償金;多次勸說無果,只能提出離職。

那么言過正傳,公司以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辭退我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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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住:你拿2N的機會來了,還要記住【不要自離】,甭管領導怎么忽悠你。

我們先來說一下績效考核是怎么回事?

1、績效考核的過程以及結果員工當事人是必須要知情的,不知情的情況下隨便就給員工打個分,是絕對不算數的;而且員工的績效考核得分每一項都必須要有實實在在的依據的,不能靠自己的主觀感覺說多少就是多少。

我上家公司的老板特別的有意思,文化水平不高,我給她設計的績效考核方案每一項每一條具體考核什么都非常仔細,達到什么樣的標準是多少分,只要是將標準看懂了就可以;但是老板不愿意,讓我全部刪掉,改為最簡單的。

比如關于人事崗的績效考核,有幾項是:招聘計劃完成率,肯定是數字說話,但是老板直接讓刪掉后邊的標準,不用算,這一項多少分她說了算,他想打多少分就打多少分。

這樣的績效考核有效嗎?顯然是無效的,就是她以績效考核不合格辭退我也是沒有正當理由的。

2、關于績效考核不合格,企業無權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

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你說我績效考核不合格,那就是我不能勝任工作,那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或者是培訓,如果這些都沒做直接讓走人,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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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很多公司實行末尾淘汰,員工也覺得很對呀,我是末位淘汰下來的,直接辭退我沒毛病,那你就大錯特錯了。

每個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管理章程,單位為了提高盈利,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可以采取符合勞動法的績效管理方法。末位淘汰制這種業績考察制度本身就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員工的業績也就不能證明員工自身的能力。

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被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按該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要發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會發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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