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加班1個月,借口“彈性工作制”拒給加班費,勞動法怎么解釋

日期:2022-12-17 11:18:1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2)需要因實際工作特殊性或者特點,才可以實施彈性工作制;

所以,是否能夠實行彈性工作制,并不是企業自己說了算,而是要經過驗證和審批的,否則,該企業本身就不合規了。

如果企業實行了不定時工作制,即彈性工作制,但是沒有經過勞動部門審批的,企業就可能存在需要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標準工時制,給予勞動者加班費。

二、彈性工作制和加班費的關系

其實加班費的爭議,在勞動糾紛過程中屬于非常常見的范疇。企業或雇主習慣以不定期的彈性工作制為由,逃脫自己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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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業憑什么這么有底氣,也先從勞動法層面來看看。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的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適用延長工作時間發放加班工資的規定。

這就意味著,如果是勞動部門批準的,實行彈性工作制的,因為職工的工作時長不固定,是沒辦法按照標準工作時間來計算加班報酬的。也正因如此,哪怕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也無法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不算加班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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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字面意思上來看,確實,實行彈性工作制可以不同支付加班費。先別著急,我們接著往下看。

三、實行了彈性工作制,哪些情況下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是不是重要勞動部門批準了,就真的不用支付任何加班費了呢?

并不是!即使是批準了彈性工作制,以下幾種情況是仍舊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1)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仍舊需要支付加班費。

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管有沒有實行彈性工作制,基本上都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對于加班費的支付標準,則可按照勞動法中的描述的實際情況,可給予3倍或者2倍的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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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非法定節假日的加班,也需要支付加班費。

這條規則的核心在于,工作時間標準的衡量是否一致。在實施彈性工作制的企業和單位,加班與否,直接的反饋就是工作時間。比如,小王在8月份,實行的是雙休制,總共21天的工作日,扣除午休、吃飯等,純粹的工作時長是170小時。當月的標準工作時間,是21*8=168小時。

那么公司就應支付他這額外2小時的加班工資,但是,往往因為對于工作時間標準衡量的不統一,導致員工很難在此種糾紛中占據優勢,而且,這點也是在加班費糾紛中爭議最大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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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種情況中,可能的辦法,是通過各方面渠道,獲得公司月或者日的工作時間標準,比如從前幾個月的月平均工作時間,或者每天可參考的考勤時間等等,收集各方面有利信息,一旦需要對簿公堂,能夠有勝利的概率。

四、結語

彈性工作制和沒有加班費并不能劃等號,實行彈性工作制的企業也一樣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在非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加班,因為標準工作時間的關系,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一旦碰上這種情況,建議先做好各方面的證據和信息留存,向勞動仲裁部門咨詢相關建議,再決定是否需要提交仲裁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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