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員工在中國一定要繳納“五險一金”嗎?

日期:2023-06-27 12:21:0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外國人來華工作,在辦理相關的工作許可手續后,有些公司可能會發出疑問:我是否必須為外籍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呢?若該員工已在自己的國家有社保,是否還有參保的必要呢?

如果你有以上疑問,那就帶著疑問看下去吧!

人社部的回答是:應當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且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共同繳納或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所以是否繳納社保并非由用人單位和員工自行協商,而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對于外籍員工,《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11年也專門發布了《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自辦理就業證件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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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原則上用人單位和所招用的外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此外,由于外國人在其本國可能已經繳納過相應的社會保險,許多外國人也并未準備長期在中國工作、生活,所以可能會產生雙重繳費的情形,如果嚴格要求來華工作外國人按照我國法律繳納社會保險,可能會造成用人單位和外籍員工不必要的負擔。根據人社部2018年針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的回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083號建議的答復》),我國目前已經同德國、日本、韓國、加拿大等國家通過雙邊協定的方式互相免除特定人員特定種類的社會保險繳納義務。

另外,對于在中國繳納了社會保險,但未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而離境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也明確:

(1)可以保留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再次來中國就業時累計計算繳費年限;

(2)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所以從外國人個人角度來看,其個人負擔的社保費用部分,最終仍由其個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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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后,能夠享受所有的社會保險待遇嗎?

答:《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此,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外國人與中國參保人員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今后實踐中,我們將針對外國人的特點和具體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以更好地保障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

問:有外籍員工擔心由于對退休年齡的規定不一樣,以及他們絕大多數人會在退休前就離開中國,以致發生繳了費但難以拿到退休金的情況,請問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答:關于外國人如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和《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已有明確規定,參保外國人達到我國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法定條件的,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同時規定,外國人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中國就業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將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國人死亡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發布于: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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