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四、車輛實行統一安排,各部門領導可自駕上、下班,工作期間不允許私自使用。企業公司配備的車輛只允許本人自駕,其他家庭成員不得使用,一經發現收回車輛。雙休日、節假日,未經行政辦公室同意,私自駕車離開本市,一切后果自負。上班時間車輛統一交由行政辦公室調配使用,如有臨時安排,經行政辦公室同意后方可自駕。
五、駕駛員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確保證件齊全。
六、車輛在上下班后或節假日必須停放無礙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七、車輛實行定點維修,需維修的項目由駕駛員列出清單后,由行政辦公室理部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八、行政辦公室建立車輛的維修及用油臺帳記錄,每月核算一次,并做到每月核對無誤。
九、駕駛員應做到合理用車,節約用油,做好行車記錄。
十、車輛在異地維修須經企業公司領導審批,否則不予報銷,駕駛員出車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通知行政辦公室,并說明原因。
十一、行政辦公室應對企業公司所有車輛建立車輛檔案,填寫車輛登記表,按時辦好車輛保險、養路費等各項手續,車輛有關證件及資料由駕駛員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