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工作。停職處理便是臨時終止如今的職位工作中。停薪革職是用人公司自主管理的反映,有關留職停薪就是指為了更好地使特殊員工有限期轉崗停薪并保存員工真實身份,而由用人公司與該員工依規簽署的,承諾留職停薪期內彼此互相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書。
留職停薪的時間段一般不超過二年。留職停薪期內,不升級,不享有各種各樣補貼,補助和勞保用品福利工資待遇;因病,殘而基本上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的,可按退職方法解決。留職停薪工作人員在從業其他收入的工作中時,正常情況下應按月向原企業交納工作保障金,其金額不少于自己原薪水的20%。
《勞動法》
第85條
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付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合同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給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給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