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員工的名字、性別、年紀、崗位、身份證號;
3、負傷位置、安全事故時間和醫治時間或職業危害名字、損害通過和核查狀況、診療救護的基本情況和確診結果;
4、評定為工傷事故、視同工傷或評定為不屬于工傷事故、不視同工傷的根據;
5、評定結果;
6、不服氣評定決策申請辦理行政裁決的單位和限期;
7、做出評定決策的時間。
工傷申請決策應蓋上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工傷申請專用型圖章。
工傷申請書的法律效力
最先,從證據法角度觀察,評定工傷事故認定書在民事案件中也是一種直接證據,大法官理應融合別的材料開展核查分辨,并具有是不是采納的裁量權。工傷險法律法規屬社會法的范圍,但對未參與工傷險的員工,工傷險工資待遇依然必須根據民事案件開展救助。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證據規定》)第九條并沒有把評定工傷事故認定書列入具備預決法律效力的直接證據范圍,但大家覺得,評定工傷事故認定書是一種依嚴苛法定條件做出的公文書,在行政訴訟中,具備較強的證實力,對員工與用人公司中間存有勞務關系也具備預決力,被告方一般不可再次爭論,但并不是肯定不可以打倒。
次之,從救助方式看,對未提交的評定工傷事故認定書,被告方不服氣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辦理行政裁決和提到行政訴訟法。若被告方在法定時限內未申請辦理行政裁決或提到行政訴訟法,評定工傷事故認定書起效后,即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授予救助方式,被告方只有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人民檢察院不予以采納,對這最終的、唯一的訴訟方式,不可完全封閉式。在行政訴訟中,盡管不可以宣布評定工傷事故認定書失效,但可以決策不予以采納。
總的來說,便是筆者有關工傷申請書的一些了解與梳理了,大伙兒可以認真閱讀文中,并融合自身的具體,作出合理的確定與解決。假如你有什么不明白的區域或是有別的一切法律問題,可來,會出現技術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給你解釋,定能極致滿足你的苦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