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審理范疇
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審理當地行政區域內的公司、民辦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其產生勞動關系員工中間;國家行政機關、事業組織、社團組織和與其創建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之間產生的以下異議及其向海外派遣勞務公司的部門與勞務工人因履行協議產生的分歧:
1、因用人公司辭退、開除員工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產生的分歧;
2、因實行國家相關薪水、職業技能培訓、社保、福利、工傷待遇、上班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工和未成年人特別維護的相關規定產生的分歧;
3、因執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聘用協議產生的分歧;
4、因合理性裁減人員產生的分歧;
5、因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費產生的分歧;
6、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的分歧;
7、依規理應辦理的別的異議。
勞動爭議仲裁需提交什么材料
公司或員工申請仲裁,應向有地域管轄的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辦理立案偵查時要遞交書面形式申訴書,并依據投訴總數遞交團本,基本內容:
1、被告方的相關情況(包含職工的名字、胎兒性別、年紀、住址和聯系方式、身份證件,用人單位名字、特性、居所、聯系方式以及企業法人的姓名工作職務)
2、仲裁請求(各自列舉新項目)
3、事實和理由
4、直接證據、證人姓名和家庭住址
帶上之上原材料向勞動爭議仲裁窗口工作人員遞交申訴書,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受理確定,并書面告知被告方。對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確定不受理的勞務糾紛,被告方能夠在收到不受理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型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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