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由縣之上衛生部門給予處分、責令改正,并且可以懲處二千元之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報請平級市人民政府確定停業整頓,對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給與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其刑事處罰;
(1) 涉及到有危害作業工程項目沒經衛生部門核查允許私自工程的施工,或是沒經衛生部門工程驗收私自建成投產的;
(2) 有危害作業現場的有害因素指標值超出國家衛生標準,逾期未改動的;
(3) 未刪減允許私自生產制造、引入或者使用一個新的化學藥品的;
(4) 不按規定對員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或是違規分配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業所忌諱作業的;
(5) 產生搶救性職業中毒和其它職業危害造成嚴重影響。
2、衛生部門的相關人員和職業病防治監管工作人員務必恪盡職守,公正廉明。對失職瀆職,以權謀私,營私舞弊,侵害有危害工作企業或員工合法權利的,由衛生部門或是所屬單位給與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其刑事處罰。
3、各職業病診斷機構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法規及職業病診斷規范,在職業病診斷中不可營私舞弊、徇私舞弊,一經查出來將嚴肅查處。
4、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的,應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被告方逾期未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也不申請復議或訴訟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所決定的衛生部門申請辦理老百姓強制執行。
參照:有關《河南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的審批(豫人常[1998]48號)
公布日期: 1998年11月25日
實行日期: 1999年1月1日
參照:有關認真執行崗位病患者待遇通告(豫衛監[1999]38號)
公布日期: 1999年7月6日
實行日期: 19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