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不久的何女士由于身體不舒服要長期服藥,迫不得已作出了人工流產術。
術后,何女士覺得人工流產術對自身身體傷害非常大,故向申請辦理三個月的生育假。而企業覺得何女士歸屬于自主終止懷孕,不可享有產假待遇。彼此協商未果。
觀點:《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針對女工小產的請假期內作出了原則問題要求,即女職工懷孕小產的,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明,給與一定時間的生育假。
此外,該要求有關方案要求,女職工懷孕不滿意4個月小產時,應當根據醫務人員單位的建議,給與15天至30天生育假;懷寶寶滿4個月之上小產者,給與42天生育假。產假期間,薪水照發。
不難看出,案件中何女士根本無法認為3個月的生育假,并且所屬企業則理應按照醫務人員單位的證明給與何女士生育假,薪水理應仍舊派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