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的質證標準
(一)申訴人向監察委員會投訴或是被訴人明確提出上訴,理應附帶合乎投訴要求的案件材料。
(二)被告方有義務對自身所提出的投訴要求所根據這一事實或是辯駁另一方投訴要求所根據這一事實給予直接證據進行證實。
(三)監察委員會應向被告方表明質證的標準及法律后果,促進當事人在有效時間內積極主動、全方位、恰當、坦然地進行質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告方可向監察委員會申請辦理調研搜集證據:
1、申請辦理調研收集到的直接證據歸屬于國家相關單位儲存并須監察委員會依職權讀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機密、私人信息的原材料;(3)被告方以及訴訟委托代理人是因為客觀因素不可以自主收集到的其它的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監察委員會能夠依職權調研搜集證據:
1、涉及到很有可能不利于國家主權、公眾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利這一事實;
2、涉及到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審理、結束案件審理、逃避等和實體線異議不相干的程序流程事宜。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質證方式
(一)因用人公司做出辭退、開除、解雇、解除勞動關系、降低勞務報酬、測算員工參加工作時間、變動崗位等確定而造成的勞務糾紛,由單位負證明責任。
(二)訴訟環節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已經確定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不用質證。但涉及到身份關系的除外。
(三)被告方授權委托人參與訴訟的,代理人認可視作當事人認可。但沒經特別授權的委托人對真相的認可造成認可另一方投訴要求的除外;被告方到場而對其代理人認可未作否定表述的,視作當事人認可。
(四)當事人在仲裁庭爭辯結束前撤銷認可并且經過當事人允許,或者是有充足證據表明其認可行動是在受到威逼或是重大誤解前提下做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可以免去當事人的證明責任。
(五)被告方向仲裁委給予直接證據,應提供正本或是特定物,如果需要自身儲存直接證據正本、特定物或提供正本、特定物確有困難的,能夠提供經監察委員會核查一樣的影印件或是副本。
(六)被告方理應并對遞交的案件材料逐一歸類序號,對案件材料的源頭、證明對象與內容作簡述,簽名蓋章,標明遞交日期,并依據當事人總數明確提出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