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最多是多少天,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雇員工嗎?

日期:2023-01-25 11:05:07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實習期最多是多少天

實習期是用人公司和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后,為相互信任、選用而承諾一定期限觀察期。在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要求,“勞動合同書能夠承諾實習期。實習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為防止一些企業亂用實習期,在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實習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度各自進行了要求。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由此可見,電子科技公司與李某合同約定的實習期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相一致。

二、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雇員工嗎

在試用期內,用人公司不可以隨時隨地、無原因地解雇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在員工具備以下法律規定情況之一時,用人公司才能夠解雇員工:

(一)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錄用條件的;

(二)員工有違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員工嚴重失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造成嚴重損傷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對進行本部門工作目標造成重大危害,或者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員工以詐騙、威逼的方法或是趁人之危,使用者企業在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簽訂勞動合同的;

(六)員工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七)職工生病或是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單位另行安排相關工作的;

(八)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是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了上述情況外,用人公司禁止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除需具備以上法律規定解雇員工的情形外,還應該向員工表明解雇原因。這兒的“說明原因”,《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必須使用書面通知,但為了方便質證,提議用人公司選用書面通知,而且規定員工查收。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要求,針對用人公司根據以上(七)或(八)情況解雇職工的,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通告員工本人及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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