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組中的一員構成組員由人民法院從公司上級主管單位與專業人員中特定。
清算組成員又被稱為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后,由人民法院特定設立的,接受、管理方法、清除、定價與處理破產人財產專業機構。
法院對借款人做出破產宣告后,借款人即不可以并對資產開展運營管理,而人民法院做為國家司法機關,不方便直接向破產人的資產開展管理以及賣掉償還;債權人會議作為一個暫時性的組織,僅代表債權人的權益,而無法意味著借款人的權益,所以它也無法管理與結算破產人的資產。
《企業破產法》
第24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布公司破產之日起15日內公司清算組,接手破產企業。清算組成員承擔破產財產的存放、清除、定價、分析和分派。清算組成員應當依法進行相應的民事活動。清算組由人民法院從公司上級主管單位與專業人員中特定。清算組成員能夠聘用必須的工作員。清算組成員對法院承擔而且匯報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