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資怎么鑒定

日期:2023-01-28 11:07:3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拖欠工人工資怎么鑒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薪水必須要在用人公司與勞動者合同約定的日期付款。遇有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需提前在近期工作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個小時工資制度的可按照周、日、鐘頭發放工資。

我國社會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要求用人公司多長時間不發工資就是屬于欠薪,但正常情況下用人公司超出規定時間發放工資就是屬于欠薪,而一些地方性法規就做出詳盡的要求。

拿不到工資該怎么辦

“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收入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的付款員工勞動報酬外,還需要發等同于勞動報酬25%的經濟補償”、“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損害職工正當權益的,應勒令付款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同時可勒令按等同于付款員工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綜合的1至5倍付款員工賠償費”。

“用人公司未按照《勞動法》特定條件解除勞動關系或是有意推遲不簽訂勞動合同書,即招收后有意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書,對員工造成危害的,應賠付員工損害”、“導致員工薪資收入虧損的,按職工自己勞動所得薪資收入付給員工,并加付勞動所得薪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等,依據上述相關規定,用人公司即便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也無法隨意扣取員工薪水。

用工單位拖欠工資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薪水應該以貨幣形式按月付給員工自己。不能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

該法第九十一條還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勒令付款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并且可以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收入的

(二)拒不支付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三)小于本地工資待遇付款員工收入的

(四)解除勞動關系后,沒有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對于對欠薪怎樣懲罰,《勞動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違背本政策法規損害職工合法權利,其他法律、條例已要求處罰,按照該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懲罰。”

《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還要求,對用人公司有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等問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責令其付款職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同時可勒令按等同于付款員工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總數的一至五倍付款員工賠償費。大家能找企業負責人再商議一下,如果真不行的話,能夠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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