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需有多份

日期:2023-02-04 11:09:0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法律法規

仲裁委在審理后查證:李某2005年11月1日進藥品公司工作的時候簽的合同上承諾李某月薪為1500元,在承諾李某月工資1500元后的二項文本空白加上“包含‘三金’由員工自主交納”的筆寫字眼。李某分月領到1500元薪水迄今,企業認同合同書僅有一份,保存在公司人事部。仲裁委覺得,藥品公司在和李某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應按照合同條款各執一份。現李某對于該合同條款持有異議,且企業又難以給予有效證據來驗證此合同書信息真實性與實效性。故仲裁委對于該協議中手寫的承諾具體內容沒法采取,仲裁委對藥品公司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該用人公司將社保費派發在薪資中讓員工自主交費,也不符合國家規定。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一定要規范操作流程,勞動合同簽訂后該各執一份,不然,當發生各種糾紛案件的時候很難分辨是非。

實際實例

李某經朋友推薦于2005年11月到當地某醫療藥品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中,彼此簽署了兩年的勞動合同書至2007年10月30日止。合同規定李某月工資為1500元。此合同書僅有一份,保存在公司人事部。自此藥品公司均按月付款李某1500元薪水。

2006年7月,區勞動監察對藥品公司檢查的時候,看到了職工人數與交費額度不一致,清查名冊時李某也在里面。藥品公司表述在李某薪水里面含有社會保險費,并告知使其自主交費,但李某并沒有交費,責任不在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的,社保單位要求其為李某補交社保費,公司通知李某將薪水中涉及到的社會保險費一部分退還,李某不愿意,稱不知道薪水含有這個費用。藥品公司遂向區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規定李某退回應當由其自主交納社保金費用每個月310元,總共2480元。

訴訟庭上,藥品公司編造謊言,企業在錄取李某時就已經講清,企業為新辦企業,不知道怎么辦理交納員工社會保險費事項,承諾付給張某的月薪中已經涵蓋了社會保險金,規定李某自主交納。現李某未自主交納,企業要向其補交社會保險金,李某應先這一部分花費退還,同時向仲裁庭給予彼此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文字中薪水欄后面還有筆寫字眼,內容是“三金”包含于薪水中,由員工自主交納。

李某則認為,企業在錄取時并沒有講明社會保險費要自主交納,在辦理工作合時也并未看見有“三金”由員工自主交納字樣,協議僅有一份,簽過字后公司就收走了,自己手上并沒有合同范本。現企業提交的合同范本含有筆寫印痕,沒法評定便是那時候簽署那份合同書,規定仲裁委駁回申訴企業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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