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開設關于勞動仲裁調節聯合會。協商聯合會承擔協商本公司產生的關于勞動仲裁。
一、協商聯合會工作人員構成:
(一)職工監事;
(二)公司意味著;
(三)企業工會意味著。
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或是職工大會,)舉薦造成;公司意味著由場長(主管)特定;企業工會意味著由公司工會委員會特定。
協商聯合會構成工作人員的實際總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明確提出并與場長(主管)商談明確,公司意味著的總數不能超過協商聯合會組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協商理事會負責人由企業工會意味著出任。
協商聯合會的工作部門建在公司工會委員會。
沒有創立企業工會的公司,協商聯合會的開設以及構成由職工監事與公司意味著商談決策。
二、協商聯合會的開設
配有生產基地(子公司、連鎖店)的公司,可以在總公司(公司總部、總店)和生產基地(子公司、連鎖店)各自開設協商聯合會。
三、協商關于勞動仲裁的程序流程
(一)公司與員工產生關于勞動仲裁后,被告方申請辦理協商的,理應自曉得或應該了解其支配權被損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是書面通知向協商聯合會提交申請。
(二)協商協會協商關于勞動仲裁,理應自被告方申請辦理協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畢;期滿未完畢的,視作協商不了。
(三)協商協會協商關于勞動仲裁理應遵循被告方彼此自行標準,經協商達成共識的,制做調解協議書,彼此被告方理應主動執行;協商不了的,被告方在要求的期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
(四)經協商達成共識的,理應制做調解協議書,由協商理事會負責人和彼此被告方簽字蓋公章,并加蓋協商聯合會圖章。
(五)協商未達成共識的及其達成共識后一方或是彼此后悔的,被告方可以自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參考文檔:
《云南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1994年1月17日 政府令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