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標準是啥,勞動合同書不可停止的情況

日期:2023-02-27 11:10:0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標準是啥

依照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勞動合同書依規停止的前提有:

(1)勞動合同期限期滿,彼此被告方的權利和義務早已執行結束,勞動合同書自主停止;

(2)勞動合同書彼此被告方訂立的工作合同無效的標準發生,勞動合同書即行停止。如員工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時承諾,經所屬單位允許,員工可以報名參加全國性統一考試,假如被高校、中等職業學校錄用,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即隨著停止。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一旦報考高校或中等職業學校,他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就即行停止。這兒要表明的是,假如以往合同書對方本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沒有作以上承諾,員工報考高校或中等職業學校后,可以與公司商議,假如彼此被告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書還能夠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而停止,可以造成工作合同無效的法律事實關鍵有:

(1)做為勞動合同書一方被告方的員工身亡,導致沒法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責任,工作終止合同;

(2)勞動合同書在執行全過程中,公司被撤消,員工由工作主管機構另作分派,公司與員工原先簽訂的工作終止合同;

(3)在工作履行合同全過程中,公司根據《破產法(試行)》的相關要求,宣告破產。公司宣告破產,說明這時公司已沒法依照工作履行合同其權利和義務,只有勞動合同解除;

(4)公司單位在招聘工人時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玩忽職守,不法招生員工,一經發現,務必開展取締,隨著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即行停止。

二、勞動合同書不可停止的情況

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勞動合同書到期或是被告方訂立的工作合同的解除標準發生,勞動合同書即行停止。可是合乎以下情況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書到期,公司單位也不可勞動合同解除:

(1)《工會法》要求,底層公會職業現任主席、副書記或是委員會自就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全自動增加,延長限期等同于其任職期;非專職現任主席、副書記或是委員會自就職之日起,其并未執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職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全自動增加至任職期到期。可是,任職期本人比較嚴重過錯或是做到退休年齡的以外。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單位《關于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參加團體商議簽署集體合同的員工商議意味著在任屆內,勞動合同書到期的,公司正常情況下理應與其說續期勞動合同書至任職期期滿。

(3)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情況外,員工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公司單位不可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書的限期應全自動續延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到期才行。

(4)國務院辦公廳《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公司單位不可停止殘廢水平為1~6級的工傷事故員工的勞動合同書。但是,殘廢水平為5或6級的,經工傷事故員工自己明確提出,該員工可以與公司單位取消或是停止勞務關系,由用人公司付款一次性公傷診療補貼金和殘廢工作補助費。

(5)《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公司單位對未開展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可取消或是停止與其說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公司單位在疑是職業危害患者確診或密切接觸期內,不可取消或是停止與其說簽訂的勞動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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