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案子回看:潘某系南京市某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員工。2007年9月25日早上7時45分,潘某到單位上班,在快進公司正門口的時候被本部門一輛貨車碰傷,導致右腳脛腓骨骨折,住院18天,經鑒定傷殘級別為十級,后被認定工傷事故。其所屬單位為潘某辦了工傷險賠付。同一年11月7日,潘某把它所屬單位南京市某機械制造公司和南京市某財險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各種損害計73894元。
2、案件分析報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一般是指車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機動車輛產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工作人員、受益人之外的人身事故、經濟損失,在賠償限額內給予補償的強制責任險。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要求,機動車輛產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事故、經濟損失的,保險公司會在機動車第三者義務強制險賠償限額范圍之內給予賠付。即只需參與了機動車第三者義務強制險,一旦發生事故致人人身事故或是經濟損失,車險公司就應該在賠償限額內全額的賠付。故車險公司付款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義務賠償費是通過法律法規立即所規定的,應該是被害人的獨特維護,其不因受益人對第三者擔負民事賠償責任為原則。潘某在上班途中被本公司車子碰傷歸屬于工傷事故,雖然只有享有工傷保險賠償,不可以同時要求所屬單位擔負民事賠償責任,可是,潘某被機動車輛碰傷,該起事故特性仍歸屬于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只需企業參與了機動車第三者義務強制險,車險公司就應當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內給予賠付。潘某做為機動車第三者義務強制險的責任保險對象,可以要求車險公司擔負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賠付。
案例二
1、案子回看:去年年10月12日,趙*向北京朝陽區社會保險管理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自稱系**(我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集團公司)員工,在其2004年7月5日依照**企業的規定搬入**度假村出席會議,那天晚上在酒店客房內洗澡的時候因浴室防滑墊無效摔倒,隔日被送到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診冶。確診結果為:右膝蓋內側半月板損害,右邊脛骨平臺骨折,右膝蓋內側副韌帶撕脫,右股骨腳踝骨軟骨損傷。趙*認為所受傷系工作原因,故申請辦理認定工傷,同時提交了目擊證人證實、診斷證明、外資企業工作部門信息登記材料等。北京朝陽區勞保局審理趙*所提審核后,于2004年10月15日就相關客觀事實向趙-雨進行核查,并制做訊問筆錄。**企業亦向北京朝陽區勞保局開具證明,認同我們公司員工趙*參與企業大會人住**度假村,在酒店客房洗澡的時候摔傷的客觀事實。2004年10月25日,北京朝陽區勞保局做出非工傷鑒定通知單,評定趙*在上述情況交通事故中所受傷不符工傷事故(視同工傷)評定范疇,不予以認定工傷(視同工傷)。趙*不服氣,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市勞保局)明確提出行政裁決。2004年12月22日,北京勞保局做出京勞社復決字[2004]81號行政部門復議決定書(下稱復議決定書),保持了非工傷鑒定通知單。
2、案件分析報告:員工受公司分派出門召開會議,在大會企業布置的歇息場地休息的時候遭受意外事故的,應否定列入工傷事故,涉及到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解釋問題。法律解釋的最基本方式可分為文章內容表述、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四種。對法律規定的描述一般也應該從文章內容表述逐漸,假如文章內容表述存有不具體情況時,然后按照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的流程開展進一步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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