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格處理是什么意思?
“頂格處理”即“頂格處罰”。“頂格處罰”屬于從重處罰的一種形態。行政處罰法體系中的“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內,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在數種處罰方式中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一種處罰方式允許的幅度內適用較接近上限或上限的處罰。其中,適用上限的處罰就是“頂格處罰”。
嚴肅頂格處理就是按照違反規定的處罰上限進行處理。
簡單的說,就是因為某個人嚴重違反了某項規定,群眾意見很大領導領導也很生氣,會要求嚴肅頂格處理,也就是說,本來違反這項規定,可以處罰500至1千元,那么就按處罰他1000元處理。其實在我們單位里還有一項另外的規定,當處于特定時期,某些人違反了規定的時候,會實行提級處理。
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頂格處理嚴肅問責
依目前的態勢,唐山燒烤店事件最終處理結果應該是從重從快甚至是頂格處罰。
一方面可以迅速平復輿情,另一方面可以最大程度的震懾其他犯罪分子。
但是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處理結果還遠遠不夠。
狼的本性是殘暴,殺雞給猴看震懾得了猴子,不一定就能震懾得住狼,真正能制服惡狼,讓惡狼不再殘暴的只有獵槍。
對于我們人類來說,唐山燒烤店事件中的獵槍不是從重從快頂格處理,而是“見義勇為”。
只有讓“見義勇為”這桿獵槍發揮最大的能量,惡狼才不敢肆意妄為。
唐山燒烤店事件如果真的能讓“見義勇為”這桿獵槍敢于亮劍,勇于亮劍,這才是最大的收獲。
6月10日,網友發布網帖稱河北唐山機場路一家燒烤店多人起沖突,疑因男子酒后搭訕女子,后多人對女子進行毆打。
10日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發布消息,涉案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
6月11日,據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消息,經唐山警方連夜開展工作,繼抓獲涉嫌在燒烤店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案件兩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之后,6月11日凌晨,又抓獲李某瑞等三名涉案人員。同時,唐山公安機關已組織警力赴外省對其他四名外省籍涉案人員進行抓捕。
打人者是否涉嫌犯罪?
能否頂格處理?
案件發生后,大量網友對打人者表達了強烈的憤慨,懷疑其為黑惡勢力,紛紛表示應依法嚴厲懲處。
那么,打人者是否涉嫌犯罪,可能觸犯何種罪名?如果追究刑事責任,又會怎么量刑?帶著這些問題,《法治日報》采訪了多位刑事領域的專家。
涉嫌哪種罪名?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說,此案中,男子疑似搭訕不成糾集其同伙毆打女子的行為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男子酒后搭訕不成恣意挑釁,隨意毆打被害人及其同伴,在公共場所抓住被害人的頭發,從室內拖拽到室外,多人參與暴力毆打,有的還采取啤酒瓶襲擊,對被害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從視頻顯示的情況來看,至少對兩名以上的被害人進行了毆打,這種行為應該屬于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張吉喜表示,光從視頻中看,事件發生在公共場合,毆打對象不限于跟他產生沖突的白衣女子,這種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同時,彭新林指出,對被害人的傷勢進行鑒定后,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屬于輕傷,以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的傷情程度經鑒定達到重傷害以上,按照刑法,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等罪行的構成要件,要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也就是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因為犯故意傷害罪重傷可以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尋釁滋事罪一般情況下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司法鑒定,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翁小平從實務角度分析稱,在實踐中,受害者可能并不具備在第一時間去做傷情鑒定的條件,當前第一要務是對受害者進行救治,在這個過程中是否具備鑒定的條件需要因地因時因事而異,且故意傷害中有些傷情鑒定要等受害者身體恢復的差不多了才能夠進行鑒定,這個過程時間可能會比較長。
能否頂格處理?
至于具體量刑。彭新林認為,這起案件屬于涉及到多人參與的共同犯罪,而且是在公共場合,多名男子對被害人進行暴力毆打,有的用啤酒瓶進行襲擊,情節非常惡劣,如果最后傷情鑒定為輕傷,可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還需要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是否積極進行民事賠償等,這些情節也有可能會影響量刑,要符合刑法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彭新林說。
翁小平說,在尋釁過程中故意毆打他人,如果對受害人造成重傷以上結果的行為人,其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競合,按照刑法規定是按重罪論處。如果是尋釁滋事罪的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從視頻來看,被害人傷勢可能比較嚴重,如果經過鑒定是重傷的話,起刑點有可能是五到七年。至于是否會頂格判罰,還需要看案情最后是怎么認定的,最后由法官來裁定。
“對于惡性社會治安案件,如果涉及黑惡勢力的,是要從嚴從快處理的。”翁小平說。
是否為惡勢力?
翁小平告訴記者,“惡勢力”有較為嚴格的標準。首先是人數的標準,要符合三人以上較為固定的組織,同時包括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等條件,如果僅僅就這一起案件的話,判定其為惡勢力還為時過早。如果公安機關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發現這些人還有其他的違法犯罪活動,就有可能構成惡勢力。
彭新林說,惡勢力有明確的定義,是指經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并且還沒有形成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組織才能認定為惡勢力。
“所以說,惡勢力是有一定的標準的,這需要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的過程中進一步地查證核實,回應社會關切。”彭新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