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千萬不要簽訂刑事和解協議?刑事和解協議可以分期履行反悔嗎?

日期:2022-08-14 13:57:1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為什么千萬不要簽訂刑事和解協議?

執行案件,執行和解是一項極其重要、復雜的事。

有不少人發現,簽了執行和解協議之后,不僅沒有拿到錢,反而讓自己陷入了極大的被動之中,甚至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所以簽執行和解協議,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在執行和解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 要在執行內和解,不要執行外和解。

什么意思?就是雙方不要私下簽訂和解協議。

有一個很經典的案例,大致情況是這樣的:

夫妻二人共同申請執行一家公司,期間男方生病成植物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女方繼續申請執行,經過協商,女方和被執行的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公司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這時候,夫妻二人的女兒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請法院繼續執行該公司,法院同意繼續執行。公司就不服了啊,我跟你媽都簽了和解協議了,況且都履行完畢了,你還來執行我干啥?公司就上訴到中院,中院維持。公司不服,上訴到高院,高院支持了公司,這女兒不服,告到最高法,最高法最終支持了這女兒的訴求。


這說明了什么?說明了雙方私下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根據以上法律可以總結出三項:

1、執行和解協議必須雙方自愿。

2、執行和解協議必須是書面

3、要經過法院

4、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


二,預防和而不解的情況:

1、要防止執行法官為了結案,避免案件超期限,極盡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審查和解協議是否能夠落實,造成和而不解的情況。

強迫和解,這種情況還是存在不少的。

執行和解與法院的調解不同。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任何第三者參與,它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只要不違背法律都應允許。

而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動員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為解決其爭議的活動,法院不得主持調解。

為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應分別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驗證雙方對和解協議的達成及內容是否真實意愿。


2、要防止被執行人的拖延戰術。

部分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往往并非真心與申請人協商,主動找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是為了以和解協議的名義,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故,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執行人員不應將案件束之高閣。

申請人也不能坐等,把希望全部放在被執行人良心發現,主動履行上。

應隨時關注被執行人的動態和消息,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應及時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刑事和解協議可以分期履行反悔嗎?

和解協議并不是必須要立即履行,也是可以約定分期履行的。只要當事雙方協商同意,是可以分期履行的。沒有約定的,則按協議約定時間一次性履行。有履行條件的,建議盡早一次性履行。

和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通常要求當事人即時履行相應的義務。刑事和解協議雖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畢竟具有協議的性質,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一旦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則根據訴訟誠信原則,通常不允許反悔或撤銷,除非和解協議的簽訂違反自愿、合法的原則。


備注:在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達成和解。不能另行達成和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當事人在不起訴決定作出之后反悔的,人民檢察院不撤銷原決定,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諒解書是被害人單方(或其近親屬)出具的,其可以隨時反悔和撤銷。但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經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即使被害人撤銷諒解書,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可以獲得從寬處罰,從寬幅度為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但司法實踐中,被害人達成諒解后反悔的情況極少。


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反悔或撤銷。但當事人若在簽收刑事調解書前反悔,是允許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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