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模式什么意思?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PPP模式比較適用于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ppp項目為什么全面叫停?
近年來,多個省份的ppp項目出現被全面叫停的情況,有專家分析,這意味著“降杠桿”、“減負債”、“防風險”。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被叫停呢?事不宜遲,下面跟隨小編一起看看ppp項目為什么全面叫停,叫停后怎么清算的吧!
ppp項目叫停的原因
1、項目所在地的財政已不堪承受。
2、招標環節存在硬傷,幾乎把PPP招標完全做成了BT招標。
3、不符合第三方代持問題,這表面上看是不符合后來92號文的規定,本質上是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PPP項目的清算流程
1、成立清算組
政府清算工作組、項目公司和社會資本是合同終止的核心。在各自設定階段工作小組后,首先確定清算工作組的授權范圍、工作職責、內部分工和工作進度安排。
2、項目公司提交終止方案
PPP項目終止后,項目公司應編制書面終止方案,終止補償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提前終止的支付方式、提前終止的補償款支付時間、已完成項目的交接、項目公司中雙方股東委派人員的安排、項目期間公司員工工資及日常運營管理費用的必要支出以及項目公司股東退出方式等。方案完成后,項目公司應將終止方案提交政府審核。
3、政府提出清算方案
政府清算組就項目公司提交的結算材料、已完成工程量、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融資合同,已完成項目投資進行分析,根據項目合同提出清算的具體方案,包括:根據工程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責任的過程中已經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出具體的補償金額,政府財政收支情況的政府補償安排,并明確要求項目公司提前與銀行或貸款人就貸款時間與補償款支付時間的匹配問題進行協商。
4、最終達成終止協議
政府方清算組與項目公司將終止方案的內容進行正式談判,在最終談判結果出來后,制定協商和提前終止協議,明確約定提前終止協議、提前終止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以及提前終止資產、人員、項目公司存續等問題。
5、履行終止本協議義務并進行清算
政府和項目公司應按照提前終止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提前終止賠償處理好后,項目公司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清算和結算。
ppp項目金融資產運作模式主要風險有什么?
日前,國資委發布的《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將PPP列為高風險業務,并要求地方國企嚴控,此文件一出,PPP到底是高風險還是低風險業務引發激烈討論。結合財政部PPP中心剛剛發布2月份的入庫項目數據,新增入庫PPP項目28個,退庫29個,凈增為-1個,好多省份的PPP數已經是連續數月掛零。可見,不管從需求側的政府端看,還是從供給側的社會資本端看,現在PPP似乎都不太招人待見了。社會資本(特別是占絕對數量和規模優勢的央企國企)在經歷了一個完整的PPP周期后,對PPP的風險認識應該是比較深刻,我們暫且以同理心來看待社會資本眼中的PPP風險。
一、社會資本對PPP的風險認知
(1)支付風險
對于政府付費(或補助)項目,PPP最大的風險在于政府能否按時足額向社會資本進行付費(或補貼),即支付風險,這一點應該是社會資本的共識。支付風險又可以分為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央企投資PPP項目要求的“百強縣”、“一般公共預算過20億”等都在間接選擇有支付能力的政府合作,但有能力支付的政府不一定有意愿支付,這就好比企業,要花錢的地方太多,錢往往都會花在新項目、能出成效的地方,都不愿意去花在一個已經產生效益的工程上(工程類PPP更甚),即便PPP被安排了財政預算,社會資本的支付風險依然存在,實踐中安排了預算但未支付的也比比皆是,財政的錢出去都需要ling dao同意,在社會資本看來,所以與其說是財政預算,還不如說是LD預算。因此,在社會資本看來,雖然FEPC和ABO等模式的合規性、未來安排預算存疑,但PPP也存在安排預算但無能力或無意愿支付的風險,FEPC和ABO等模式的投資回收期更短,支付風險的敞口更短,相較之,社會資本偏愛FEPC和ABO等新模式也不是全無道理。
(2)融資風險
社會資本在PPP面前的退卻背后也是金融機構的退卻,PPP往往是依賴項目的收益權和現金流進行融資,但隨著財金[2019]10號后也出現了變化,針對政府付費(或補貼)的工程類PPP項目,金融機構也要求社會資本提供擔保。主要原因在于財金[2019]10號要求建立完全的績效考核,而金融機構對工程資本的運營能力存疑,存在未來付費(或補貼)不足以履蓋本息的風險,無法滿足金融機構貸款資金首要安全性的要求,只能要求社會資本提供額外擔保,這也就推高了社會資本的債務指標,而國資委又接連發文要求央企和地方國企控制債務指標,可見,PPP推高央企國企的債務與國資委接二連三要求他們降債務存在本質矛盾。而FEPC和ABO等模式下,工程資本往往通過保理、信托等通道融資,雖然成本高,但不需要提供擔保,現行環境下可以滿足對他們的債務風險管控指標要求。
(3)領導換屆風險
PPP項目具有長期性,合作期內往往都要經歷好幾任領導,而領導對于地區的發展重點有所不同,往往領導換屆后,項目就會受到些許冷落,輕則調減投資,重則終止項目,雖然PPP合同中具備補償條款,但社會資本始終處于弱勢,特別是央企國企在大家眼里又都比較講政治,不會隨意跟政府撕破臉,這也間接助長了政府更改PPP協議的隨意性,甚至還有地方政府認為央企國企講政治到已經不講經濟了,認為央企國企的錢都是國家的錢,付不付,付多付少沒關系,本質都是缺乏契約精神的表現,PPP的合作期長,就越需要契約精神,但顯然,目前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4)績效考核風險
財金10號文之前,工程類PPP項目采用“大量固化的可用性服務費+少量考核的運營維護費”作為回報機制,但財金10號后要求建立完全的績效考核,原來固化的可用性服務費都需要與績效考核掛鉤,社會資本倒也不怕與績效考核掛鉤,比方之前的污水垃圾BOT模式下建設成本和運營成本倒算到水價中也都是與運營效果掛鉤的,但工程類PPP項目自身就是偏建設,運營的屬性(甚至不能稱之為運營,更準確的應該是維護)成分極低,工程的建設的質量評價卻要依賴于道路的保潔、維護情況,這本身就是極其不科學的,而且運營的考核多為表單式的,大多為主觀定性評價的內容,社會資本生怕哪天政府沒錢付費(或補貼),給穿穿小鞋,績效考核掛零蛋,那就真的兩清了。因此,針對工程類PPP,有些社會資本要保證20%的工程利潤,以保障投入的20%資本金有渠道回收。
除上述的風險外,像審批風險、征地拆遷風險和建設風險等都屬于所有項目都面臨的普遍性風險,就不再累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