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注射最后幾分鐘視頻,藥家鑫本來可以活命的,藥家鑫當年的辯護律師

日期:2022-08-25 20:13:0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藥家鑫注射最后幾分鐘視頻

關于藥家鑫注射最后幾分鐘視頻的具體情況是這樣的。“藥家鑫”這個名字大家都不陌生,2011年6月7日藥家鑫被以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年僅21歲。再次提到藥家鑫,很多人會唏噓,年紀輕輕卻犯下大錯,除了死刑也再沒有其他方法能夠讓死者家屬解恨的了,那么藥家鑫注射的是什么呢?藥家鑫注射最后幾分鐘視頻有曝光嗎?下面就跟達達搜小編來詳細了解一下吧!


藥家鑫注射最后幾分鐘視頻

網上有一篇文章,自述藥家鑫被執行注射死刑全過程。


10點四十分,從遠處傳來了汽車的馬達聲,我與小張都各就各位了,緊張的等待著,忽然隱約聽到有人好像說,叔叔讓我再看看這藍天好嗎。


我知道他已經在車外了,又恢復了清靜,四周沒有人再說話,大約過了三分鐘我感覺到車身明顯的抖了一下,知道他已上了車,小張立刻用她那甜美的聲音與他說來躺下沒事的,因為我看不見他,所以不知道他的表情,只聽到心位儀連接的聲音,小張又說,來把手伸過去,沒事的,放松。


一支手伸到了我面前,他的手指很細很長,我沒多想,馬上用左手從下往上抹他的小手臂,然后用皮筋管勒住了他的胘肌,這時很容易的找到了他的紫紅色的血管,馬上就用針剌了進去,打開了注射泵的開關,第一劑進去了,那邊小張若無其事的問他,小伙子你叫什么名字,多大了,在那里長大的,家里都有什么人啊,在哪里上的大學。第二劑已注射進去了,他開始還回答的很清楚,到小張問他在哪里長大的,他的回答就已經很輕微的,而且帶著因為肌肉麻痹而流出來的口水的聲音。


第二劑到第三劑中間大約要過三十秒,好讓藥劑充分發揮作用,不至于第三劑注入時發生意外,這時要他命的第三劑的紅燈無情的轉到了綠燈,藥水從泵里緩緩的注進他的手臂中,大約又過了三十秒,外面的心位儀已經由嘟嘟聲變為嘟,這時我看到他那修長的手指還不時的痙攣,我知道這是因為心臟突然停止跳動,血管里的血液流速減慢,血管本能的收縮,想用自己的力量幫助血液循環,但是我知道這種力量和龐大的血液量比起來微乎其微,很快這種最后的掙扎就沒有了。


我為他取出了針頭,小張把他的手取了過去,整個過程大約只有三分鐘吧,我開始收拾藥劑瓶,一會兒車又抖了一下,我知道他已經被抬了出去,送走了,我這時下了車,和小張交談著剛才的經過,望著已經湛藍的天空,長出了口氣,知道一切已結束了。



藥家鑫本來可以活命的

作為一個在大學法學院混過四年,又沒過司考,畢業幾年又將法學扔到一邊的人來說,本人法律知識淺薄,但是我覺得按照一般法理,藥家鑫可以不判死刑立即執行:

             一、只有罪大惡極才能判處死刑,對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一般限于謀殺,要求主觀惡意極大,藥家鑫殺人時心理狀況或許當時更多是驚恐,無措,一時起意,相比謀殺的謀主觀惡性要小。

    二、刑法的功能是懲戒、教育,死刑立即執行是對生命的即刻剝奪,對刑法認為罪無可赦,無可救藥的犯罪人才施行之。

    藥家鑫一時起殺人的主觀故意,似乎并沒達到無法改造教育的地步。

    

    但是,與第二條相矛盾的是,刑法的教育功能恰恰造成了法院不得不對藥家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為媒體的大肆宣傳,使這件事廣為人知,所以藥家鑫不得不死,刑法要教育更多人在遇到類似狀況下不要殺人,否則會產生更大的社會危害。

    藥家鑫本可以不立即死,死緩似乎是對他的最公正判罰。為社會正義而犧牲了藥家鑫的個人法權公正。這值得商榷。

    藥家鑫不是死在一般法理上,而是死在媒體和輿論對法律產生的附加作用下。


藥家鑫當年的辯護律師

據媒體報道藥某一審辯護律師是華律網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律師路剛,二審辯護律師還未確定是誰。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陜西克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藥家鑫父母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所路剛、楊建花兩位律師繼續擔任被告人藥家鑫二審訴訟階段的辯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律師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一審訴訟程序中,辯護律師依法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以及其犯罪意圖是瞬間產生,沒有預謀、沒有計劃,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屬于“激情犯罪”等辯護意見。一審判決未依據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為由,判決被告人死刑,與法相悖。


  辯護人經過二審法庭調查,堅持認為一審判決的認定不能客觀、公正的反映被告人藥家鑫的犯罪動機和犯罪情節,本案被告人應當不屬于法律必須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判決顯系“事實不清,量刑不當”。現具體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一審判決關于激情殺人概念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判決經審查認為,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這一認定沒有法律依據。

  辯護人認為激情犯罪是指由于被告人本身的心理問題等因素,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特定環境下,精神上受到某種刺激,從而引發的犯罪。這種刺激有可能是被害人的過錯,也有可能是基于義憤引發或者具有一時情緒失控等突發性因素。在激情犯罪中,犯罪人心理狀態急劇變化,理智和意志在短時間內會不同程度地減弱或喪失,往往出現意識模糊、狹窄等現象,即認識范圍縮小、自我控制能力減弱、甚至會做出一些沖動魯莽的行為或動作,從而產生過激行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藥家鑫與被害人張妙素不相識,所謂是“往日無仇,近日無怨”,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殺人犯意的起因僅僅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發生大都具有偶然性和突發性。事前被告人是無法預知的,也是沒有準備的。故本案屬于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突發性案件。根據一審法院調查的事實,被告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處于極度恐慌、害怕的心理狀態。雖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但被告人受到的刺激是因突發性交通事故引起的,這應當沒有異議,仍然屬于激情犯罪的范疇。


  此節,辯護人著重在于說明被告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惡性兩方面的重要事實。而一審判決卻將這一學理解釋引申確立成為一個法律概念,并錯誤的列舉出了這一概念所適用的條件。這無疑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行,明顯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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