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36種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疾病

日期:2022-09-19 21:06:4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11種疾病不允許辭退

工作期間十一種不允許辭退的疾病概括起來十大類,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分別是:


  1、塵肺。有硅肺、煤工塵肺等。


  2、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內照射放射病等。


  3、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職業性皮膚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 、金屬煙熱等

  員工在醫療期內,單位是不能辭退該員工的,除非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內容。否則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如果員工醫療期結束,那么單位是可以以員工疾病無法勝任工作而辭退該員工,但是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總而言之,單位和員工之間是有情分存在的,公司是有人來管理的,人是通情達理的,同時勞動法也會保護沒有過錯的員工。在醫療期內,公司不會辭退員工,但是工資待遇可能要下降,但是只要不停社保,還能拿一部分工資就很不錯了。


36種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疾病

一、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


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二、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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