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傷事故也應當獲賠付

日期:2023-01-08 11:05:4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位從四川來廈門打工的未成年,在工地打工時骨裂,廠家認為虛報年齡并沒有學生就業資質而不給賠付。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廈門市某清洗有限責任公司應繳納賠償費43593元給上訴人。

人民法院審理查清,上訴人小潘是1989年8月出世,2005年6月被招騁為廈門市某清洗有限公司的工人,兩方未簽訂合同。2005年7月8日,小潘在被告人 生產車間內應用設備時,左手臂受傷。到廈門市集美區后溪衛生站醫治,經確診為左尺橈骨中下部1/3處雙骨裂,小楊先在后溪醫院12天,病情嚴重之后又住院 15天,醫生的建議要補充營養并且在手術后一年內取下內固定器械。被告人在付了醫療費后,不予賠付原告方別的損害。


因此小潘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訴請被告人付款生活費用、續療費、陪護費、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護理費總共15000元;付款一次性傷殘賠償金41078元,并要求被告人擔負傷殘等級鑒定花費850元。但根據鑒定機構的觀點,小潘的工傷等級為九級。


被告人廈門市某清洗有限責任公司編造謊言:小潘系雇傭童工,并沒有學生就業資質,不可以享有一次性傷殘賠償金。規定付款生活費用、護理費等是沒有根據的,傷殘鑒定費用因上訴人后爸報名前瞞報真實年齡,應自己承擔。


集美區經審理,原被告間的確認勞動關系因上訴人系未成年而失效,但依法律法規規 定,未滿十八歲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在用人時,沒有盡到實審責任,違法雇傭雇傭童工,致上訴人受傷害,應賠付上訴人因而受到的有效損害。依據工作和社會保 障部出臺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要求,雇傭童工遭受工傷事故的,應付款在職業病鑒定以前開展治療過程中生活費305元;一次性賠償費即按 其工傷等級九級的賠償費用41078元。此外,人民法院參考《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規定被告人根據直接損失給予小潘陪護費810元、住院治療伙食補助 900元、護理費500元,一共總計43593元。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