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申領
二、政策依據:
1.《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2.《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5〕50號)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3.《印發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辦規定的通知》(佛社保〔2015〕31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4.《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第十一條。
三、受理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
2、當次懷孕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3、用人單位已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四、申請材料:
(一)單位申請的:
1.提供的資料:
(1)參保職工身份證明1份;(1、居民身份證、護照、通行證選其一;2、收單位蓋章的復印件,參保職工當次生育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對;3、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
(2)《佛山市職工生育津貼申報表》原件1份;(申辦人數10人以上的需同時提供電子版)
(3)代辦人身份證1份;(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4)用人單位對公賬戶1份;(1、收單位蓋章的復印件,參保職工當次生育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對;2、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
(5)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1份;(1、本市計生部門出具的,收單位蓋章復印件,參保職工當次生育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對;2、申請計劃生育假期津貼的不用提供;3、夫妻雙方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的、或者夫妻一方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在境外生育的不用提供;4、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
(6)嬰兒出生或死亡證明1份;(1、收單位蓋章復印件,參保職工當次生育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對;2、流產及死胎的以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替代;3、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4、非中文的證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譯本,并由參保人在譯本上簽署真實性保證。)
(7)就業期間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1份;(1.收復印件,需單位蓋章;2.屬于分娩、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需提供,至少12個月且含休產假期間;3.屬于沒有為雇工參加生育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生育津貼的需提供勞動合同,至少含休產假期間;4.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
(8)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原件1份;(1.加蓋銀行章的流水對賬單或單位蓋章的證明材料,收原件;2.屬于分娩、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需提供,至少12個月且含休產假期間;3.屬于沒有為雇工參加生育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生育津貼的需提供,至少含休產假期間;4.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
(9)省內異地參加生育保險的證明1份;(需累計2015年起省內異地的生育保險參保繳費記錄的提供。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10)社保征收部門出具的參保繳費證明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因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原因導致繳費異常影響待遇的需提供,由征收部門出具證明或由負責的征收金融機構出具繳費證明。)
(11)結婚證明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非中文的證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譯本,并由參保人在譯本上簽署真實性保證;3、夫妻一方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雙方均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無計生證明的提供。)
(12)配偶外籍或港澳臺的身份證明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夫妻一方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雙方均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無計生證明的提供。3.港澳臺戶籍的提供通行證,外籍的提供護照。)
(13)用人單位的情況說明1份;(收原件;賬戶信息與該單位信息不符的,用人單位提供情況說明并蓋章確認,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
(14)原單位已注銷的證明材料1份;(1、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產假期間更換單位但無中斷繳費,分娩時所在用人單位已注銷且有承繼單位的,由承繼單位申領生育津貼時須提供。)
(15)法人代表賬戶1份;(1、沒有對公賬戶或對公賬戶不能使用時提供;2、收單位蓋章的復印件,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參保職工當次生育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對。)
(16)醫學診斷證明或其他醫學證明材料1份;(1、收單位蓋章的復印件,參保職工當次生育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對;2、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3、申請難產、終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貼及計劃生育津貼的提供,已加蓋醫療機構印章;4、非中文的證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譯本,并由參保人在譯本上簽署真實性保證。)
(17)勞務派遣協議1份;(1.收單位蓋章復印件;2.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屬于勞務派遣的職工提供;3.至少12個月且含休產假期間。)
(18)用人單位的資質證明1份;(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機構代碼證或印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的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等之一。1、收單位蓋章的復印件;2、沒有對公賬戶或對公賬戶不能使用的提供;3、分娩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提供;3、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
(19)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1份;(1.加蓋銀行章的流水對賬單或單位蓋章的證明材料,收原件;2.產假期間更換單位但無中斷繳費,原單位未注銷的,原單位申領津貼時需提供新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沒有單位公章的,加印經營者的指模。)
(二)符合由個人申請生育津貼條件的:
1.提供的資料:
(1)參保職工身份證明1份;(居民身份證、通行證、護照、佛山市社會保障卡選其一,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2)代辦人身份證1份;(非參保職工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3)享受待遇人員的社會保障卡1份;(佛山市的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不能正常辦理或使用的,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活期存折或借記卡,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4)《佛山市職工生育津貼申報表》,原件1份;
(5)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申請計劃生育假期津貼的不用提供;3、夫妻雙方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的、或者夫妻一方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在境外生育的不用提供;4、本市計生部門出具。)
(6)嬰兒出生或死亡證明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流產及死胎的以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替代;3、非中文的證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譯本,并由參保人在譯本上簽署真實性保證。)
(7)就業期間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屬于分娩、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需提供,至少12個月且含休產假期間;3.屬于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經營,且無承繼單位時提供;4.屬于沒有為雇工參加生育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生育津貼的需提供其雇工的勞動合同,至少含休產假期間。)
(8)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1份;(1.加蓋銀行章的流水對賬單或單位蓋章的證明材料,收原件;2.屬于分娩、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需提供,至少12個月且含休產假期間;3.屬于沒有為雇工參加生育保險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生育津貼的需提供,至少含休產假期間)
(9)用人單位已注銷的證明材料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屬于分娩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且用人單位已注銷的提供;3.屬于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停止經營,且無承繼單位時提供。)
(10)用人單位未墊付生育津貼的相關證明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屬于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為墊付生育津貼的提供;3.由勞動監察部門出具。)
(11)省內異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參加生育保險的證明1份;(需累計2015年起省內異地的生育保險參保繳費記錄的提供,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12)參保職工本人有效的銀行借記卡或活期存折1份;(社會保障卡不能正常辦理或使用的提供,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13)結婚證明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非中文的證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譯本,并由參保人在譯本上簽署真實性保證;3、夫妻一方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雙方均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無計生證明的提供。)
(14)配偶外籍或港澳臺的身份證明1份;(1.核對原件,收復印件;2.夫妻一方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雙方均為外國籍或港澳臺籍人員,無計生證明的提供。3.港澳臺戶籍的提供通行證,外籍的提供護照。)
(15)醫學診斷證明或其他醫學證明材料1份;(1、收單位蓋章的復印件,參保職工當次生育未享受生育醫療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對;2、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3、申請難產、終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貼及計劃生育津貼的提供,已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非中文的證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譯本,并由參保人在譯本上簽署真實性保證。)
(16)勞務派遣協議1份;(1.收單位蓋章復印件;2、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屬于勞務派遣的職工提供;3.至少12個月且含休產假期間。)
(17)用人單位的資質證明1份;(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機構代碼證或印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的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等之一。1、收單位蓋章的復印件;2、沒有對公賬戶或對公賬戶不能使用的提供;3、分娩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提供;3、個體工商戶沒有單位印章的,需由經營者簽名并加印經營者的指模。)
五、辦理程序:
1.申辦人持所需材料到所屬鎮(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出申請;
2.鎮(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需對資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對,資料齊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則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及《生育保險業務受理告知》,將材料轉交到社保分局;對于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鎮(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出具《補正資料通知》;
3.社保分局工作人員進行初核、復核、審核,將審核結果告知鎮(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
4.如審核意見為按規定支付的,社保經辦機構把款項撥付到申辦人提供的賬戶上,申辦人可以直接到銀行查詢到賬情況;如需要費《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核定表》,可以憑《受理回執》和參保人或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到參保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如審核意見為不符合支付條件的,社保分局將申請材料退回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鎮(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通知申辦人按法定方式領回申請材料。
六、辦理部門:
所屬鎮(街)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局
七、受理地址:
所屬的鎮(街)行政服務中心:
祖廟街道行政服務中心地址:禪城區朝安北路25號祖廟街道行政服務中心
石灣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地址:禪城區惠景路17號石灣行政服務中心
南莊鎮行政服務中心地址:禪城區南莊鎮紫洞南路106號南莊商業廣場A1座四樓
張槎街道行政服務中心地址:禪城區張槎一路115號華南創谷科技園11座二樓
八、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節假日除外)
九、辦結時限:
10個工作日
十、咨詢查詢:
佛山市禪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祖廟分局:88881200
佛山市禪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石灣分局:88881200
佛山市禪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張槎分局:88881200
佛山市禪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南莊分局:88881200
佛山市禪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88881200
十一、收費標準:
無
十二、收費依據:
無
十三、表格下載:
1、佛山市職工生育津貼申報表(空表)
佛山市職工生育津貼申報表(樣表)
2、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空表)
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樣表)
十四、特別說明:
1、該事項涉及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查詢,請攜帶參保人本人佛山市社會保障卡。
2、非本市計生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需到本市現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戶籍地鎮(街道)計生部門辦理計生證明的確認手續。現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參保職工單位所在地鎮(街道)計生部門辦理計生證明的確認手續。
3、根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因此,所提交的“醫學診斷證明或其他醫學證明材料”中必須有醫療機構填寫的具體休假天數。
4、申請時限: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并且用人單位已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申請;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申請;符合個人申請條件的職工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1年內申請。超出申請時限的,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