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除權除息開盤參考價:
除權(息)參考價格= (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紅為差異化分紅,上述現金紅利指以實際分派根據總股本攤薄調整后計算的每股現金紅利。根據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僅進行現金分紅,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送紅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會發生變化,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為0。
每股現金紅利= (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 ÷總股本=(492,202,078*0.33)÷500,000,000≈0.3249元/股。
即公司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3249元/股。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股份不參與利潤分配。
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公司其余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威勝集團有限公司、威佳創建有限公司、吉為、鄒啟明所持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及《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3元;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本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3元,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即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97元。
(3)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97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東,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該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97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其他法人股東及機構投資者,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33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731-88619798
特此公告。
威勝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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