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4-19 11:31:07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1.實施辦法

(1)除公司自行發放對象外,公司其余股東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的公司股份不參與利潤分配。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股東王東海、廊坊百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荊州賢達實業有限公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派發。

3.扣稅說明

①對于持有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5元;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5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②對于持有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稅負為10%,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35元。

③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13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④對于通過滬股通投資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有關規定,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135元。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⑤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15元(含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如對本次權益分派有疑問,可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10-85670030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4月18日

本版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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