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遠海運特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6-07 12:02:3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2008 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合計人民幣0.144元。如果QFII股東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按照《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執行。

(3)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滬股通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公司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相關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44元。對于滬股通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16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配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事務部

聯系電話:020-38161888

特此公告。

中遠海運特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7日

本版導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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