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需及時支付加班工資并保留相關證明,定期與員工簽署薪資已經全部結清的文件,如“當年全部薪酬已結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及加班工資等”。
2.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加班審批程序,并在員工手冊有相應體現,且運用于實際用工中,對于因沒有獲得審批而主張加班費的情況進行預防。
3.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用人單位盡量運用江蘇省特殊規定,通過書面勞動合同或協議等方式,對加班費計算基數進行約定,以控制加班費爭議的金額。
注:本文解讀僅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實務中請以當地有關部門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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