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Q:仲裁申請撤回后,能再次仲裁嗎?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如果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Q:申請仲裁有時效限制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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