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陽了怎么發工資?“新十條”下的勞動法熱點問題匯總!

日期:2022-12-13 11:18:5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問題三:員工家里有人陽性,員工居家隔離,工資如何支付?

答:仍需要全額支付。根據新十條的規定:“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采取5天居家隔離,也可自愿選擇集中隔離”,也就是說,密接者也是政府要求的隔離,所以,按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也是正常發放工資。

問題四:員工如果確認為密接,工資應當如何支付?如何給假?

答:2022年12月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確規定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可以采取5天居家隔離,也可自愿選擇集中隔離,第5天核酸檢測陰性后解除隔離。在這5天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期間企業應倡導員工遠程辦公,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也不得隨意降低員工工資,需要按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若密接員工在隔離期間確診陽性,則參照上述陽性確診政策支付工資。

問題五:從減輕企業用工成本的角度出發,無癥狀者、密接者,能否安排年休假呢?

答:“新十條”規定,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無癥狀感染者和輕型病例,可以居家隔離,加強健康監測,病情加重的及時轉定點醫院治療。

對于密接者及無癥狀者,用人單位應正常發放工資。但是,無癥狀者、密接者雖然需要隔離,但不屬于需停工治療者,此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遠程辦公讓其正常提供勞動,也就是說,安排年休假也是合理的。可參考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置導則》規定“對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期到崗的職工或仍不具備復工條件的企業,要指導企業通過安排職工居家遠程辦公或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方式,協商解決無法復工問題。”

然而該觀點目前有較大的爭議,因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合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中表述“(六)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也即隔離者均需正常支付工資。

問題六:員工由于疫情管控無法返崗上班,如何處理?

答: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比如公司大廈封控或者居住地臨時管控的,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遠程辦公;對不具備遠辦公條件的企業,安排職工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綜合調劑年度內休息日等進行抵扣,所有抵扣使用完結后,員工還在隔離狀態的,仍需要按照正常工資標準進行支付。或者企業可與員工另行協商工資支付,協商不成的,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在北京可按照工資支付有關規定處理,其他城市以當地政策或實際操作為準。

問題七:員工能否以單位有人曾感染陽性為由,主張單位不提供安全工作環境而拒絕出勤?

答:員工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出勤。“新十條”明確“落實高風險區‘快封快解’。連續5天沒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風險區,要及時解封。”此外,11月11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二十條”)中,也沒有限制曾經感染的場所要限制復工,因而除非政府要求封控不得復工,否則員工均應正常出勤。

若員工確實有困難的,比如三期女員工,在企業經營情況和員工崗位工作可以允許其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可酌情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不具備在家辦公條件的,企業要求全員工必須返崗保障經營情況下,可按事假處理或同員工協商一致待崗,并明確待崗工資標準。但需要注意的是,從舉證的角度來看,建議企業把勸導過程留存相關溝通記錄,或可以發送書面通知 (《返崗通知書》)。

問題八:員工出差感染新冠,是否認定工傷?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答:按人社部有關規定,只有醫護工作者或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新冠病毒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感染的或感染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冠疫情出現之前,部分地區的工傷保險條例對”疫情“”疫病“作為認定或視同工傷的規定,比如廣東、四川、河南等地。

新冠疫情出現之后,部分地方專就疫情也發布了是否認定工傷的政策,如廈門、江浙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會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可享受工傷待遇,如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職工在提供志愿活動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傷害的,或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的。

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 11號)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2019年修正)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該傳染病的;《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

4、《廈門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勞動關系調整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

五、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工傷認定

(二十一)企業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應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情形認定為工傷。

(二十二)企業職工在提供志愿活動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傷害,應按“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 (試行)》 (浙高法民一[2020]1號)

5.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問題九:員工隱瞞感染事實出勤,導致用人單位疫情擴散,用人單位是否可解除勞動合同?

答:新冠現時仍按甲類傳染病應對,具有強傳染性,作為患病人員,應理解隱瞞患病情況而繼續在單位場所出勤很大可能會導致疫情擴散,可能會給其他員工帶來人身損害,也給用人單位帶來較大損失,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具有較大的合理性。

問題十:公司因疫情停工停產,如何發放工資?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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