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半澤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存在明顯免除公司責任、排除王半澤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當無效;即使無法被認定為無效,考慮到《協議書》簽訂的情形及直接導致其損失人民幣70余萬元的后果,該《協議書》的簽訂亦符合顯失公平之情形,其有權請求撤銷。
二審判決:就算是存在未結款項,簽訂協議的行為亦可視為作出放棄相應權利的意思表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在雙方已經簽訂《協議書》的前提下,王半澤主張業務績效提獎及浮動崗位津貼有無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王半澤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離職,同日,雙方簽訂《協議書》,其中載明:因雙方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所有義務及未結清款項甲方(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結清,乙方(王半澤)對此予以確認,并自愿放棄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勞動仲裁、提起訴訟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訴等)。現王半澤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簽訂《協議書》時存在脅迫等致使《協議書》無效的情形。
至于王半澤所主張的該協議直接導致其損失70余萬元的后果故而存在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情形,鑒于王半澤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簽署協議時應當知曉雙方之間已結及未結款項情況以及簽署該協議的相應法律后果,即便確實存在王半澤所主張的未結款項,王半澤簽訂協議的行為亦可視為作出放棄相應權利的意思表示,現王半澤以此為由主張該協議顯失公平,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據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同。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1)滬01民終12274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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